旅行社对被撞伤游客当否负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9:03
伴随旅行社团外出旅行已被许多顾客所承受,因玩耍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或防护设备不妥等原因导致游客逝世、致伤事情也常有之。旅客在玩耍活动中所发作的人身危害成果与旅行社的推介行为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因而作为起推介效果的旅行社对危害成果发作应承当连带民事补偿职责。
扼要案情:
袁玉娇系丰城市某卫生院员工。2004年5月15日,该卫生院与丰城市佳乐旅行社有限职责公司签定了一份《旅行合同》。合同约好佳乐公司在该卫生院组团19人前往靖安县三爪仑展开2日游活动,卫生院一致交纳了旅行费用给佳乐公司,玩耍项目包含旅行宝峰寺、鲁崖漂流和高空溜索等活动。同年6月15日,旅行社按期领团前往三爪仑玩耍,袁玉娇随团旅行。次日,袁玉娇来到翠竹休假山庄风景点进行高空溜索,当溜至结尾时,左脚撞上岩石致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医治,共住院49天,花费医疗费5771元。2005年1月7日,经司法技术判定,袁玉娇本次事端构成Ⅷ级伤残,占全残的35%;刘高华对该判定成果存贰言,同年4月11日恳求上一级从头判定,6月9日作出判定结论,确定袁玉娇构成Ⅷ级伤残,占全残的30%。补偿事由洽谈无果,袁玉娇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佳乐公司和刘高华一起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判定费计77656元,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3000元,算计80656元。
工商办理部门证明,翠竹休假山庄高空溜索系刘高华个人运营,证照举全。
一审法院以为,依据袁玉娇的诉请,本案属人身危害补偿一般侵权诉讼。刘高华作为翠竹休假山庄的运营者,对其运营场所内游客的人身及产业安全负有保证职责,袁玉娇伤残与业主刘高华所采纳的安全措施不妥或疏于安全办理存在因果联系,应承当补偿职责。佳乐公司与袁玉娇不存在旅行合同联系,其行为与袁玉娇的危害成果无关联性,因而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判定:一、被告刘高华补偿原告袁玉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2(折合残疾补偿金总额的60%)、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从头判定差旅费算计45813元;二、驳回原告袁玉娇要求被告丰城市佳乐旅行社有限职责公司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恳求;三、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原告袁玉娇、被告刘高华均不服一审判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袁玉娇以为,一审法院对其自己已付出的部分医疗费未列入补偿规模欠妥、判定被告刘高华按残疾补偿金总额60%的规范即补偿其27214.7元残疾补偿金不妥、驳回其要求付出精力抚慰金的诉请不服,恳求改判佳乐公司、刘高华一起承当补偿职责。刘高华以为,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系一般侵权诉讼是过错的,本案民事补偿职责悉数归昝其一人承当有失公平,恳求吊销原判定,依法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本案焦点为:
一、袁玉娇与佳乐公司是否构成旅行服务合同联系。袁玉娇未与佳乐公司直接签定旅行服务合同,从表象看,他们之间不存在法令意义上的合同联系,袁玉娇的危害成果好像与佳乐公司无关,其实不然。从卫生院与佳乐公司签定的《旅行合同》看,合同两边约好佳乐公司在该卫生院组团19人前往三爪仑玩耍,详细由哪些人组成未进行指定,但从合同内容原意看,卫生院享有决议旅行团组成人员的权力。该卫生院现已依照约好向佳乐公司为袁玉娇付出了旅行费用,佳乐公司也承受了袁玉娇为其安排的旅行团成员,两边已构成事实上的旅行服务合同法令联系,袁玉娇成为旅行服务合同中的承受服务的旅行者,而佳乐公司成为为袁玉娇供给旅行服务的服务者,袁玉娇从向佳乐公司指使的导游(或其他服务人员)报届时始,至游完合同约好的旅行项目暨佳乐公司指使的导游宣告闭幕该暂时组成的旅行团止,佳乐公司应向袁玉娇供给安全的全程旅行服务,包含挑选肯定安全的旅行项目。
扼要案情:
袁玉娇系丰城市某卫生院员工。2004年5月15日,该卫生院与丰城市佳乐旅行社有限职责公司签定了一份《旅行合同》。合同约好佳乐公司在该卫生院组团19人前往靖安县三爪仑展开2日游活动,卫生院一致交纳了旅行费用给佳乐公司,玩耍项目包含旅行宝峰寺、鲁崖漂流和高空溜索等活动。同年6月15日,旅行社按期领团前往三爪仑玩耍,袁玉娇随团旅行。次日,袁玉娇来到翠竹休假山庄风景点进行高空溜索,当溜至结尾时,左脚撞上岩石致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医治,共住院49天,花费医疗费5771元。2005年1月7日,经司法技术判定,袁玉娇本次事端构成Ⅷ级伤残,占全残的35%;刘高华对该判定成果存贰言,同年4月11日恳求上一级从头判定,6月9日作出判定结论,确定袁玉娇构成Ⅷ级伤残,占全残的30%。补偿事由洽谈无果,袁玉娇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佳乐公司和刘高华一起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判定费计77656元,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3000元,算计80656元。
工商办理部门证明,翠竹休假山庄高空溜索系刘高华个人运营,证照举全。
一审法院以为,依据袁玉娇的诉请,本案属人身危害补偿一般侵权诉讼。刘高华作为翠竹休假山庄的运营者,对其运营场所内游客的人身及产业安全负有保证职责,袁玉娇伤残与业主刘高华所采纳的安全措施不妥或疏于安全办理存在因果联系,应承当补偿职责。佳乐公司与袁玉娇不存在旅行合同联系,其行为与袁玉娇的危害成果无关联性,因而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判定:一、被告刘高华补偿原告袁玉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2(折合残疾补偿金总额的60%)、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从头判定差旅费算计45813元;二、驳回原告袁玉娇要求被告丰城市佳乐旅行社有限职责公司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恳求;三、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原告袁玉娇、被告刘高华均不服一审判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袁玉娇以为,一审法院对其自己已付出的部分医疗费未列入补偿规模欠妥、判定被告刘高华按残疾补偿金总额60%的规范即补偿其27214.7元残疾补偿金不妥、驳回其要求付出精力抚慰金的诉请不服,恳求改判佳乐公司、刘高华一起承当补偿职责。刘高华以为,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系一般侵权诉讼是过错的,本案民事补偿职责悉数归昝其一人承当有失公平,恳求吊销原判定,依法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本案焦点为:
一、袁玉娇与佳乐公司是否构成旅行服务合同联系。袁玉娇未与佳乐公司直接签定旅行服务合同,从表象看,他们之间不存在法令意义上的合同联系,袁玉娇的危害成果好像与佳乐公司无关,其实不然。从卫生院与佳乐公司签定的《旅行合同》看,合同两边约好佳乐公司在该卫生院组团19人前往三爪仑玩耍,详细由哪些人组成未进行指定,但从合同内容原意看,卫生院享有决议旅行团组成人员的权力。该卫生院现已依照约好向佳乐公司为袁玉娇付出了旅行费用,佳乐公司也承受了袁玉娇为其安排的旅行团成员,两边已构成事实上的旅行服务合同法令联系,袁玉娇成为旅行服务合同中的承受服务的旅行者,而佳乐公司成为为袁玉娇供给旅行服务的服务者,袁玉娇从向佳乐公司指使的导游(或其他服务人员)报届时始,至游完合同约好的旅行项目暨佳乐公司指使的导游宣告闭幕该暂时组成的旅行团止,佳乐公司应向袁玉娇供给安全的全程旅行服务,包含挑选肯定安全的旅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