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定金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2:23内容提要 本文浅析定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定金合同的适用规模,定金合同的建立、收效与法令效力,签定定金合同应留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掌握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规矩。
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和定金合同的很多运用,定金合同构成的法令关系日益广泛,效果越来越杰出,但由于定金合同其特别性和复杂性及合同两边当事人签定定金合一起对相关条款约好不明确等原因,形成近年来因定金合同引起诉讼纠纷案件逐年景添加趋势,而民事诉讼涉及到合同两边切身的利益,怎么防止危险和削减定金合同纠纷的发作,是一个需求进一步讨论和标准的问题,本文就“定金合同”作开始讨论。
一、定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合一起,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实行,签定从合同约好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交给对方必定数额的钱银,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回收或许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一起它又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隶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隶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用以主合同之有用为条件,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定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而无效。二、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给为该合同的建立要件。(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好(《担保法》第90条)。
二、定金合同的适用规模
定金这种对债的实行担保方法是否选用,是由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自行约好的。定金合同适用于哪些品种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说对定金所作专门规则,《合同法》第1151条规则:“当事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则“当事人一方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法令规则的规模”便是定金的适用规模。笔者以为依据以上法令及司法解说对定金的适用规模的有关规则,定金合同能够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建造工程勘测规划合平等经济活动中,债务人要求以担保方法保证其债务完成的,能够按照主合同规则建立定金担保合同。
三、定金合同建立、收效与法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