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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奇山支行与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0:47

【中文标题】烟台市商业银行奇山支行与烟台华联开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保合同纠纷案
【发文文号】
【内容分类】告贷合同
【公布日期】
【终审日期】2000-07-25
【调停日期】
【终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烟经初字第154号
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奇山支行。地址:烟台市环山路133号。
负责人:左华,行长。
托付代理人:刘名贵、张伟,该行职工。
被告:烟台华联开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锦庆,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杨玉萍,该公司法令顾问。
托付代理人:史卫进,山东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奇山支行诉被告烟台华联开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刘名贵、张伟,被告托付代理人杨玉萍、史卫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1997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定确保合同,被告为烟台市安达实业开发公司王府金店在原告处的100万元告贷及利息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间两年。1998年6月3日,告贷到期,告贷人没有还款。截止2000年3月20日,尚欠告贷本金100万元、利息158550元。恳求判令被告归还该笔告贷本息。
被告辩称,原告与烟台市安达实业开发公司王府金店签定的告贷合同不成立。王府金店于1996年8月28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刊出,其主体资格现已消失,其与王府金店签定的告贷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作为从合同的确保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原告以为我方是告贷合同的确保人,要求我方承当连带职责,没有法令和合同依据;在王府金店失掉主体资格、中止运营后,原告仍与其缔结告贷合同,合同的内容是虚拟的,也是不能实践实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则,主合同当事人歹意勾结诈骗确保人的,确保人不承当职责。综上所述,辩论人不应对告贷承当连带职责,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述。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27日,烟台市安达实业开发公司王府金店(以下简称王府金店)由被告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在原告处告贷100万元人民币。告贷到期后,王府金店和被告均未还款。1997年7月7日,原告与王府金店又签定一份告贷合同,约好:原告向王府金店发放流动资金告贷100万元,用处是贷新还旧,告贷利率9.24‰,告贷期限自1997年9月2日至1998年6月3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又签定了一份确保合同,约好:被告为王府金店的100万元告贷及利息供给连带职责确保,被告的确保职责不因本确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革除。如王府金店在告贷期限内未能悉数归还告贷本息,被告应自主合同到期日起两年内承当确保职责。上述合同签定后,原告于1997年9月2日借给王府金店100万元。同日,王府金店以该款归还了其1993年12月27日在原告处的100万元告贷。1997年9月2日这笔告贷到期后,王府金店和被告未还款。截止2000年3月20日,王府金店欠原告告贷本金100万元、利息158550元。为索要欠款,原告于2000年4月20日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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