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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暴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4:41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类的问题,可是由于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关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够选用暴力吗。
最高检侦办监督厅日前下发定见,明确规定关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办行为,应当采纳讯问犯罪嫌疑人、问询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定见等多种办法进行查询核实,并可视状况主张替换办案人、扫除不合法依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办人员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的行为进行查询核实的权利,为法令监督权的有用行使供给了充沛确保。《关于侦办监督部分查询核实侦办违法行为的定见(试行)》则将进一步标准查询核实侦办违法行为作业。
定见将侦办监督部分查询核实的规模限定在侦办阶段的侦办活动违法行为,其间以侦办活动中的不合法取证行为为要点。明确规定侦办监督部分经过检查案子或许接到当事人等的指控、申述、告发,发现侦办活动或许存在选用刑讯逼供,暴力、要挟等不合法办法搜集证人证言,严峻侵略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侦办作业依法公平进行等违法景象,没有涉嫌犯罪的,能够要求侦办机关(部分)书面阐明状况。依据现有资料不能扫除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查询核实。
定见指出,侦办监督部分关于侦办机关(部分)提请(报请、移交)检查拘捕的案子,发现或许存在不合法取证行为的,应当当即进行查询核实。经过查询,确定存在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办法搜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景象的,应当依法扫除不合法依据,不得作为批准拘捕或许决议拘捕的依据。
依据定见,查询结果的处理分以下几种办法:关于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答复解说作业;关于侦办违法景象,归纳行为性质和形成的损害结果,依据状况经过口头或书面办法予以纠正;关于涉嫌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部分)依法处理。此外,为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可视状况主张替换办案人、扫除不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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