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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职权---新旧《破产法》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3:38

为协助我们了解学习债务人会议职权,现把新旧破产法的差异列示如下:
1、旧《破产法》规则,债务人会议的职权有三项:(1)检查有关债务的证明资料,承认债务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经过宽和协议草案;(3)讨论经过破产产业的处理和分配计划。关于上述第(1)项职权中的检查、承认债务的事项,在实践中,往往是将债务人申报状况或清算组检查核实的成果向债务人发布或在债务人会议上宣读,然后再由债务人表决。因为债务人会议期间短,债务人不行能对债务资料进行逐个检查,一起,债务的承认和检查确实又是一项专业的法律事务,而参与债务人会议的人员法律知识良莠不齐,加上债务人之间还或许存在利益纷争,所以,要想到达公平、公平、客观的立法意图,在实务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2、新《破产法》相关于旧《破产法》来讲,关于债务人会议职权的改变体现在两点上:
(1)对旧破产法规则的三项职权作出了修正。新破产法改变了旧破产法中由债务人会议对债务进行检查和承认的职权,仅仅赋予债务人会议核对债务的职权,而对债务检查的权力由办理人享有,最终,由法院经过裁决或判定对债务进行承认;
(2)扩展了其职权范围。其间明确规则了债务人会议对办理人有监督的权力;增设了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决议持续或中止债务人的运营、经过重整计划等项内容。
①新《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对债务;(二)请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三)监督办理人;(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五)决议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六)经过重整计划;(七)经过宽和协议;(八)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②新《破产法》第五十七条办理人收到债务申报资料后,应当挂号造册,对申报的债务进行检查,并编制债务表。
第五十八条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编制的债务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务人会议核对。
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表记载的债务无贰言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承认。
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表记载的债务有贰言的,能够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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