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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6:28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 (包含现实劳作联系) 的劳作者(以下称员工),应当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与工伤保险。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市的工伤保险作业, 辅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工业园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务、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树立工伤保险组织, 装备习惯作业需要的人员,担任工伤保险作业。
第五条 本市树立工伤保险基金, 施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献;
(五)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挂号和首要生产经营事务等状况,别离确认用人单位的工作危险类别。
分类工作基准费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确认。详细规范由市劳作保证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安全监管部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其详细规范能够定时调整。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要素,对照规则的费率规范确认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存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则施行后30日内, 本规则施行后建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建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挂号。经办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阅结束。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依法停止的,应当自改变或许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改变或许刊出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组织申报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交纳。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作能力判定费用;
(三)工伤确定查询费用;
(四)作业恢复费用;
(五)法令、法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依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结存总额超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本市发作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端时,经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同意,能够用储备金付出。
储备金不足以付出时,由市财务垫支。
第十一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工伤和视同工伤的确定。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患作业病的员工和跨省市活动作业
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伤确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工业园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前款规则外的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伤确定。
第十二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后, 员工或许现场人员应当当即向用人单位陈述。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陈述,一起向经办组织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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