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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2:30

某房地产企业有开发产品没有竣工,2008年完成预售收入2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则交纳经营税金及附加110万元(2000×5.5%)。企业依照会计制度核算,2008年赢利总额为-50万元,其间没有扣除现已交纳的经营税及及附加11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预售收入2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则的20%份额估计赢利400万元(2000×20%),与当期赢利总额同时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可是,在按预售收入交纳的经营税金及附加110万元能否从350万元应交税所得额中调减扣除问题上,企业有些掌握禁绝。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为此,本文根据税法规则就此做些剖析。
按预售收入交纳的税金能否扣除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法有过专门的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第一条规则,开发企业开发、缔造的住所、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备等开发产品,在其未竣工前采纳预售方法出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估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核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本钱后再行调整。依照该文剖析,预售收入估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时,答应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明显,预售收入交纳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归于相关的扣除规模。
2008年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法对此又作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践赢利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缔造的住所、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备等开发产品,在未竣工前采纳预售方法出售获得的预售收入,依照规则的估计赢利率分季(或月)核算出估计赢利额,计入赢利总额预缴,开发产品竣工、结算计税本钱后依照实践赢利再行调整。因为此文没有规则能够从估计赢利中扣除相关的税费,因而,有的以为按预售收入交纳的经营税金及附加不能从当期赢利额或所得额中扣除。剖析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此文虽然是一个预缴所得税的文件,不是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针,可是依照新法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交税申报表的填写规则(国税发[2008]102号和国税函[2008]1081号)中也能够看出,按开发产品预售收入估计的赢利是不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的,而是将估计赢利直接计入当期赢利,再按规则调整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税。
哪么,是否就意味着按预售收入交纳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在交纳当期税前扣除呢?是否应该在预售收入转为出售收入今后配比扣除呢?这实践上便是一个税金及附加是列入交纳当期扣除仍是与收入配比当期扣除的问题,假如能够在交纳发作当期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则直接计入当期会计赢利总额,相同得到了税前扣除。
关于税金在什么期间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着重的是按权责发作制准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条规则,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法令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第三十一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作的除企业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而,税金是否归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根据判别,即:交税责任时刻发作,则归于发作期费用;交税责任时刻没有发作,则不归于交纳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
2008年之前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则:交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许出售不动产,选用预收款方法的,其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则,交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许出售不动产,选用预收款方法的,其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交税人供给建筑业或许租赁业劳务,采纳预收款方法的,其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咱们能够得出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预售收入交纳的税款,是按税法规则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应该交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能够在交纳发作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能够作为当期赢利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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