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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还能主张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22:29
补签劳作合同,还能建议二倍薪酬吗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补签劳作合同,假如将合同时刻倒签至应当签定劳作合同之日的,就不能建议双倍薪酬;假如签定时刻为补签时刻的,还能够建议补签劳作合同之前的双倍薪酬。
事例
纪某于2013年6月20日进入某公司上班从事保安作业,两边约好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实际上两边直到2014年2月28日才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而就在两边签定合同后两个月,纪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去职务,并要求当即结清其薪酬酬劳,由此与公司产生纠纷。随后纪某向句容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要求单位付出其在职期间应签而未签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合计16000元。
针对纪某二倍薪酬的建议,公司在庭审辩论中以为,单位与纪某现已签定了书面的劳作合同,尽管是事后补签的,可是两边关于劳作合同的开始期限现已达到合意,那么就不应当适用二倍薪酬规律,恳求驳回纪某的裁定恳求。
案子分析:
本案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两边尽管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也是从纪某入职时起算,可是合同的签定日期却是在纪某入职后八个月,因而劳作合同期限能否倒签成为纪某是否能够建议二倍薪酬的要害。
劳作合同是经过书面的方式清晰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力和责任,劳作者作为弱势群体,劳作合同能够说是劳作者的权益保证书,合同期限作为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是指劳作合同开始至停止之间的时刻,它一般始于合同的收效之日,总算合同的停止之时。在本案中,劳作合同期限的倒签与法令所倡议的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精力相违背,且显着违背《劳作合同法》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相关法令规则,因而对公司未在法令规则的时刻内与纪某签定劳作合同的现实予以承认,支撑了纪某二倍薪酬的建议。
法令索引:
《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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