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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0:01
审判监督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的原因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双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根据以下理由:
首要,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一般程序,它仅仅一种特别救助办法。应当说,刑事审判作为一种实践活动,由于主客观条件的约束不免呈现过错。因之,各国有上诉审程序之设以资救助,第一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一起构成一般程序。案子经一般程序审理完结后,裁判即发作法律效力,取得既判力,不该再行审理与改动。可是裁判的安全性与公平性或许发作对立,即收效的裁判或许是过错的。根据不同的价值理念,各国对收效裁判的再审程序有不同规则但均有严厉的约束,非具有法定条件不得提起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在一般程序根底上进行的,作为特别救助程序,不用再设置上诉程序,不然,再审程序只会演变为第2次一般程序,抹煞再审程序的特别性,然后不利于再审程序的完善。
其次,审判监督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准则,可以缩短诉讼周期,赶快完成裁判的稳定性。再审程序实为不得已而采纳的特别办法,若再行两审终审、允许上诉,无疑将使诉讼周期大为延伸,诉讼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情况,裁判的威望也因稳定性缺乏而遭到要挟,这与诉讼作为国家处理争端的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极不符合。再审程序作为特别救助手法有必要有或许也应该实施一审终审制,然后减缩诉讼时限,完成裁判的赶快稳定性和国家审判活动的有效性。
再次,审判监督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准则,有利于完成程序经济,进步诉讼效益。在我国,司法资源严峻缺少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在进行程序建构时,有必要表现经济性准则。再审程序中假如设置上诉审程序,则再审所作的救助裁判将会毫无约束地被上诉,上诉的无条件性形成程序的繁琐化,空耗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并添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讼累。实施再审程序一审终审制,有利于完成国家司法资源的优向装备,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进步归纳诉讼效益。
最终,审判监督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准则,仍能确保程序的公平价值。有人以为,再审程序实施一审终审,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无法确保再审案子的质量。咱们以为这是一种误解。再审程序作为特别救助程序,只要在具有法定条件即收效裁判确有过错的前提下并由法定的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议才可敞开。人民法院对再审案子极为审慎,审理前要通过全面检查,并可进行必要的查询,这些为正确处理再审案子奠定了根底。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则再审案子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求延伸时不超越六个月),比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为长。应当说,通过再审,足以确保案子可以得到正确处理。即使仍有少量过错的裁判,今后若有法定理由,还可再次发动再审程序予以救助,由于各国刑事诉讼法均没有限制提起再审程序的次数,我国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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