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与涉及军人离婚管辖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3:47
离婚诉讼中的统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子的分工和权限,处理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申述讼的问题。离婚诉讼统辖的一般规则,触及武士的规则以及涉外的规则都有所不同。下面由听讼网小编来给我们介绍。
一般离婚与触及武士离婚统辖规则是什么
一、一般离婚统辖规则
(1)《民事诉讼法》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在被告有常常寓居地时,则常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统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之规则“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触及武士离婚统辖的规则
(1)假如两边都是武士,由被告所在地或许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2)非武士向武士提起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非武士向武士提起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4)武士对非武士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般离婚与触及武士离婚统辖规则是什么
一、一般离婚统辖规则
(1)《民事诉讼法》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在被告有常常寓居地时,则常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统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之规则“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触及武士离婚统辖的规则
(1)假如两边都是武士,由被告所在地或许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2)非武士向武士提起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非武士向武士提起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4)武士对非武士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