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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1:46
上海市征地房子补偿争议协谐和处理试行方法
第一条(拟定意图和依据)
为了标准征地房子补偿争议协谐和处理行为,保护征地房子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子补偿暂行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县)征地业务安排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许房子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顿协议,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谐和处理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拟定、送达详细补偿计划)
征地房子补偿计划规则的签约期限届满,区(县)征地业务安排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顿协议的,区(县)征地业务安排能够提出对被补偿人的详细补偿计划。
详细补偿计划应当依据同意的征地房子补偿计划,清晰对被补偿人的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付出期限、用于产权互换房子的地址和面积、搬家期限等。
区(县)征地业务安排应当将详细补偿计划送达被补偿人,并应当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对是否承受详细补偿计划给予答复。答复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第四条(报送和谐处理材料)
区(县)征地业务安排在向被补偿人送达详细补偿计划时,应当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征地房子的查询承认信息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二)征地房子评价陈说;
(三)征地房子详细补偿计划;
(四)安顿房子相关证明材料;
(五)洽谈记载;
(六)其他与征地房子补偿协谐和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举行和谐会)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答复期限内举行和谐会,招集区(县)征地业务安排、被补偿人进行和谐。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能够约请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安排、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参与和谐会。
第六条(和谐要求)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和谐过程中,应当查询有关现实,听取区(县)征地业务安排、被补偿人的陈说,宣扬有关方针,并安排洽谈调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和谐过程中,应当制造笔录。
和谐过程中,被补偿人对详细补偿计划所提贰言建立的,征地业务安排应当依据和谐状况调整详细补偿计划后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定补偿安顿协议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再次和谐。
第七条(和谐中的评价判定)
在和谐过程中,被补偿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且未经评价专家委员会判定的,经被补偿人请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托付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判定。
经判定改动原评价成果的,区(县)征地业务安排应当调整详细补偿计划并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定补偿安顿协议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再次和谐。
第八条(和谐达到共同)
经和谐,区(县)征地业务安排与被补偿人达到共同的,签定补偿安顿协议,征地房子补偿争议协谐和处理作业完结。
第九条(实施补偿条件)
答复期限届满,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谐未能达到共同或许被补偿人经两次告诉不到会和谐会的,由区(县)征地业务安排依照详细补偿计划实施征地房子补偿。
第十条(实施补偿要求)
区(县)征地业务安排实施补偿应当事先以书面方法告诉被补偿人。
区(县)征地业务安排应当在告诉确认的时刻和地址将详细补偿计划、安顿房子的入户告诉、补偿资金的存单等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应当在送达凭据上签字或许盖章。
区(县)征地业务安排在实施补偿过程中能够约请第三方代表见证,还能够拍摄、摄像等方法保存实施补偿的依据,并应当做好作业记载。实施补偿作业记载应当包含时刻、地址、送达人名字、被补偿人名字、第三方代表名字、详细补偿计划、实施补偿状况、被补偿人是否承受补偿等内容。
经两次告诉,被补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告诉确认的时刻和地址承受补偿的,视为回绝承受补偿。
第十一条(责令交地决议)
经依照本方法规则实施补偿后,被补偿人现已承受补偿或许无正当理由回绝承受补偿,且在详细补偿计划中清晰的搬家期限内拒不搬家和交出土地的,区(县)征地业务安排应当将有关实施补偿和拒不搬家交出土地的状况陈说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实施补偿和拒不搬家交出土地的状况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议,责令被补偿人期限搬家和交出土地。
第十二条(责令交地决议内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区(县)征地业务安排、被补偿人等基本状况;
(二)征地同意文件、征地房子补偿计划、建造项目名称等;
(三)争议事项;
(四)争议和谐状况;
(五)详细补偿计划;
(六)实施补偿状况;
(七)责令搬家和交出土地的期限;
(八)奉告被补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及期限。
责令交出土地决议确认的搬家和交出土地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详细补偿计划、和谐会告诉、责令交出土地决议等文书应当送达被补偿人,并留有送达的依据。
责令交出土地决议书选用布告送达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征地范围内的布告栏等进行布告,自布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布告送达,应当在檀卷中记明原因和通过。
第十四条(催告与请求实行)
被补偿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责令交出土地决议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催告被补偿人实行责令交出土地决议。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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