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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选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0:24
危害补偿,又称违约危害补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丢失,依法和根据合同的规则应承当危害补偿的职责。危害补偿准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赏罚性。从等价交换准则动身,任何民事主体一旦形成别人危害都有必要以等量的产业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必要补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悉数丢失。危害补偿契合这一买卖准则。但也有少量破例状况,诈骗违约行为具有赏罚性便是破例状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则:“经营者对顾客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则承当补偿职责。”《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则仅仅危害补偿的破例,并非危害补偿的一般准则。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实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首要具有补偿性特征,一起兼有赏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从这条能够看出,建议违约金时,能够丢失额作为要求添加或许削减的法定根据。因而,违约金首要表现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丢失时,违约金就具有必定的赏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根据法令或许合同的规则,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含立约好金、成约好金、解约好金仍是证约好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赏罚性规则,意图在于催促当事人正确、活跃行使权力。
归纳以上剖析,定金、违约金与危害补偿金是三种不同的职责方式。为了保护公正、等价的买卖次序,避免权力人得到过多的额定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则了,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一起运用,只能挑选其一的做法,从法令上清晰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一起运用。一起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则了违约金能够与危害补偿并用,并有必定的约束。但没有规则定金与危害补偿能否一起运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契合《合同法》原理的,由于二者是彼此独立的职责方式,从法令实践中看,已有许多事例支撑了这种观念。可是二者并用有无约束呢?从理论剖析,应该是有约束的,在约好的定金双倍返还不足以补偿受害人丢失时,受害人能够要求适用定金并要求补偿丢失。由于补偿丢失首要是补偿性的,当事人由于获得定金会减轻自己的丢失额,所以适用时要求总额不能超越丢失额。这要分几种状况:
1、丢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这既补偿了丢失,又具的必定的赏罚作用。
2、在不存在丢失时,可只要求定金,这时仅是对违约方的赏罚。
3、在丢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二者并用,但补偿总额以不超越丢失额为约束。这就表现了对受害方的补偿。这时也可仅要求补偿丢失,与并用作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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