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对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4:01陕西省方案生育法令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 依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陕西省方案生育法令〉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操控人口数量,进步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都有施行方案生育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寓居的我国公民和全部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恪守和履行本法令。
第四条 发起晚婚、晚育,施行少生、优生。
第五条 方案生育作业,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作业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协助大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造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作业,担任安排本法令的施行。
各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作业。
从事方案生育作业的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受法令保护。
第二章 生育方案
第七条 施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操控生育第二个子女,制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施行优生优育,推广婚前医学查看和孕产期保健准则。
第九条 施行生育证准则。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夫妻两边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地点单位或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由女方地点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