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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2:12

2001年4月28日发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
“应当补办挂号”,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契合成婚条件的男女,未经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联系和婚姻联系当事人在婚姻联系中的法律地位而补充的一条,关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状况脚踏实地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则:
一、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的本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前,男女两边现已契合婚姻本质要件的,但未挂号,按现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补办成婚挂号,标准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现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关于历史上留传的现实婚姻,只需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现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现实婚姻,关于不契合现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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