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3:53
商标请求在先准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商标运用在先准则?或许我们对商标的请求和运用准则不太了解,为了便利我们了解与商标请求相关的内容,下面听讼网修改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在文中有具体的介绍,供您参阅,期望能够给您供给协助。
一、什么是商标请求在先准则
请求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早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对在后的商标注册请求予以驳回。请求在先是根据请求人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来确认的,商标注册的请求日期以商标局收到请求书件的日期为准。因而应当以商标局收到请求书件的日期作为断定请求在先的规范。
依照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则中,对请求在先准则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则,其间包含:
1、请求在先准则所指的请求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请求文件的日期。其间直接递送的,以递送日为准;邮递递送的,以请求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明晰或许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践收到请求文件日期为准(但请求人能提出实践邮戳日根据的在外)。
2、假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或服务上,别离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请求注册的,且一起运用或许均未运用的,各请求人能够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洽谈,如不肯洽谈或洽谈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经过各请求人抽签的方法确认一个请求人,驳回其别人的注册请求。
3、假如各请求人是同一天请求,但某一请求人享有请求日优先权的,应将请求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请求日。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则,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状况:
(1)在国外第一次请求的商标在我国请求时,享有优先权。 假如请求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且在六个月内,请求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依照该请求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依照彼此供认优先权的准则,能够将请求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视为请求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
(2)在世界博览会上初次运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 假如请求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许供认的世界博览会展出产品上初次运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请求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能够将请求人在世界博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请求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
二、什么是商标运用在先准则
运用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早运用人的商标注册请求。即对同一天请求的,由商标局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关于请求人一起开始运用或许均未运用该商标的状况,实践做法是由各请求人进行洽谈,洽谈一致的,应当在规则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越规则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掌管下,由各请求人抽签决议,或许由商标局裁决。
两个准则各有利弊,请求在先准则只需求将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作为检查根据,便于操作,可是不利于维护最早运用商标的人。运用在先准则能够维护最早运用商标的人,可是需求检查请求人最早运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并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认性,或许因别人供给运用在先的根据而被吊销注册。
我国的商标注册现在选用的是请求在先准则。
看完整篇文章,您对商标请求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一、什么是商标请求在先准则
请求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早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对在后的商标注册请求予以驳回。请求在先是根据请求人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来确认的,商标注册的请求日期以商标局收到请求书件的日期为准。因而应当以商标局收到请求书件的日期作为断定请求在先的规范。
依照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则中,对请求在先准则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则,其间包含:
1、请求在先准则所指的请求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请求文件的日期。其间直接递送的,以递送日为准;邮递递送的,以请求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明晰或许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践收到请求文件日期为准(但请求人能提出实践邮戳日根据的在外)。
2、假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或服务上,别离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请求注册的,且一起运用或许均未运用的,各请求人能够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洽谈,如不肯洽谈或洽谈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经过各请求人抽签的方法确认一个请求人,驳回其别人的注册请求。
3、假如各请求人是同一天请求,但某一请求人享有请求日优先权的,应将请求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请求日。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则,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状况:
(1)在国外第一次请求的商标在我国请求时,享有优先权。 假如请求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且在六个月内,请求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依照该请求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依照彼此供认优先权的准则,能够将请求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视为请求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
(2)在世界博览会上初次运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 假如请求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许供认的世界博览会展出产品上初次运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请求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能够将请求人在世界博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请求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
二、什么是商标运用在先准则
运用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早运用人的商标注册请求。即对同一天请求的,由商标局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关于请求人一起开始运用或许均未运用该商标的状况,实践做法是由各请求人进行洽谈,洽谈一致的,应当在规则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越规则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掌管下,由各请求人抽签决议,或许由商标局裁决。
两个准则各有利弊,请求在先准则只需求将商标注册请求的日期作为检查根据,便于操作,可是不利于维护最早运用商标的人。运用在先准则能够维护最早运用商标的人,可是需求检查请求人最早运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并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认性,或许因别人供给运用在先的根据而被吊销注册。
我国的商标注册现在选用的是请求在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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