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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归于一人的合同效力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8:10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能够自在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只需契合该条的要求,原则上也是能够自在转让的。不过假定出资转让协议实行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削减为一人,也便是协议中的受让人将具有公司的悉数出资,则此刻出资转让协议的法令效能怎么?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协议的效能确定不尽一致。究其个中缘由,首要是考虑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则。该条第一款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一起出资建立。人们因而一般都以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二个以上的股东。不过,关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约束并非肯定。我国法令答应的破例一是公司法同条第二款规则,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许国家授权的部分能够独自出资建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别的,我国的外资企业法规则,外资企业的悉数本钱由外国出资者出资,其实施细则中规则了外资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尽管公司法关于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最低股东人数要求,可是并不能就此得出上述的出资转让协议无效的定论。首要,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只要在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时才无效。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则从文义上来说,仅仅是要求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有二个以上股东,并没有明文制止在公司建立今后呈现只要一个股东的景象。关于一人公司的利害问题下文将展开讨论,这儿仅仅要阐明公司法并没有明文制止公司建立今后呈现仅有股东的景象。    并且,即便悉数出资均转让给一个人,并非必定导致发生一人公司的成果。该受让人能够将出资再转让给其他人,或许公司能够吸纳新的出资者,甚至于受让人或许会对公司进行清算、闭幕。这种想象并非是闭门造车,惹是生非。例如,公司的股东之间或许定见不好,这时由其间一个股东出头受让其他股东的出资,就可使其他股东取得退出公司的时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缺少完善揭露的转让商场的景象下,这样的处理途径有助于低成本的处理问题。试想,此刻假如生硬的否定股份转让的效能,那么要么听任股东之间的严重联系存续下去,要么闭幕公司。这两种处理途径都大大下降公司的功率,相比之下答应出资转让显得更为入情入理。    再次,否定该类协议的法令效能,在相当程度上只能导致躲避法令现象的呈现。至少,当事人能够以象征性的持股行为完成事实上的转让成果。例如,欲转让出资的股东保存很少的比例,或许出资尽管由二个受让人,可是其间一个受让人仅持有一小部分。这种本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也是公司法无力制止的。    否定转让协议效能的首要根据无非是否定一人公司,其实探求一人公司的法理与实践能够发现一人公司合法化是一个日益遍及的现象。一人公司的发生和存在根源于出资者关于有限责任的寻求,这种寻求相当程度上是契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有限责任准则下降了出资者的出资危险,激发了出资者的出资热心;有限责任促进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别离,推动了公司管理结构的构成和完善。制止建立一人公司的规则阻碍了个人、企业合理的分配自己的出资,涣散出资危险。就我国而言,法令答应的两种破例是根据出资者的身份而做出的规则,这难免有特权之嫌。这种内外有别,轻视非国有出资主体的立法在今日实在是有反省的必要。    就各国的立法而言,列支敦士登首开立法之先河,于1926年1月20日公布了《天然人和公司法》,规则可由一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首要发达国家也现已遍及承认了一人公司。早在19世纪末,美国法院已有判例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方式。特拉华州在1936年时就明文答应建立一人公司。演示商业公司法只需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建立公司,并已得到许多州的采用。德国曾经不答应一人公司的建立,但在1980年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修订,承认了一人公司。1994年,德国修改了股份有限公司法,也认可由一人股东建立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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