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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规定应有“兜底”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6:07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注明晰中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的景象,一起《婚姻法解说(一)》也对该条作了相应的司法解说。
但是,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某种景象下无法得到相应补偿的实践,应对此条作出相应的修正。例如该条第(二)项:“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景象,“解说(一)”第二条清晰为:“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安稳地一起寓居。”笔者以为在该种景象中冠以“继续、安稳”二词有所不当。从浅层次上看,上述法令及司法解说把“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景象之同时设立了相应的危害补偿制度,其标准的意图是在冲击、遏止现实存在的“包二奶”等现象,但其更深层次的含义是在于维护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那么,一方经常性的卖淫、嫖娼及通奸行为应否列为能够恳求离婚危害补偿的景象呢?卖淫、嫖娼、通奸行为一般表现为荫蔽地、与特定不特定(不安稳,更不继续)的异性发作性关系(不是一起寓居)。按照“解说(一)”的规则,这种不具备“安稳地”、“继续地”及“一起寓居”的卖淫、嫖娼、通奸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得不到相应的危害补偿的。但是,卖淫、嫖娼、通奸行为同重婚行为,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相同,在本质上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及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忠诚的准则,也是一种严峻危害社会公德的行为。若该三种景象导致离婚时,相同会给无过错方的精神上或物质上形成危害。
有危害就应当有补偿。相同,过错方严峻的吸毒、赌博、强奸等其他景象给无过错方形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不比上述规则的景象小,但是按照法令尽头罗列式的规则,无过错便利不能得到补偿,而法令规则的事由规模过于狭隘,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维护和救助。故而应在该条规则“兜底”条款,能够表述为“其他形成一方当事人精神上或物质上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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