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自动投案是什么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23:11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违法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曾经;或许违法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许违法事实和违法分子均已被发现,可是没有遭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许没有采纳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许所在单位、基层安排等投案,乐意承受检查和追诉的。
这儿的司法机关应指一切的司法机关。
违法分子违法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归于自首。
实践中有的违法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为了消除违法结果而托付别人代为投案的,或许先行以信件、电话、电报等投案的,都应当归于主动投案。
有的违法嫌疑人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安排盘查、教育过程中,主动告知了自己的罪过的,也归于主动投案。
有的违法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需查验事实的,也归于投案自首。
有的违法嫌疑人投案并非彻底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朋劝说,由亲朋送去投案,关于这些景象也应认定为投案自首。
不管以上述何种方式投案,主动投案的本质是违法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而,有的违法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