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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证逾期的,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5:53
网友:处理产证逾期的,出卖人应承当什么职责?
    乐音果律师: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好外,出卖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的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没有建成房子的,自房子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缔结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好违约金或许丢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依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核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或许《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则的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的期限届满后超越一年,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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