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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七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4:19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安排能够和其他国家或许区域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安排树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施行跨境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安排与境外银行业监督管理安排树立监管协作机制、施行跨境监管权利的规则。
一、跨境监管的意义
在银行业世界化的布景下,各国的银行监管当局都要担任对本国银行的境外分支安排和境内外资银行施行监管,即在某些情况下担任母国监管者的人物,在别的一些情况下担任东道国监管者的人物。一起,任何一个跨国银行的分支安排都要一起承受母国和东道国当局的监管。全体来说,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施行跨境监管的意图是保证一切的跨境银行事务都能得到母国和东道国的有用监管。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当施行全球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事务,特别是其外国分行、隶属安排的各项事务,进行充沛有用的监管;一起,东道国监管当局也应对境内的外国银行安排施行有用监管。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树立监管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和沟通有关信息。在这一监管协作机制下,母国监管当局应当依据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和水平确认监管强度和应当采纳的监管办法,并有权利进入东道国进行现场查看;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发照前应当保证申请人遭到母国监管当局的有用监管,寻求母国监管当局的定见,在监管过程中应当答应和协作母国监管当局进行现场查看,并有权共享母国监管当局把握的有关信息。
二、必要性
银行业世界化和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的展开,使世界监管安排和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监管的世界协作问题,也对各国监管当局加强监管和谐与协作,施行有用的跨境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73-1974、1982-1984年期间一系列跨国银行关闭事情,特别是1991年的世界商业信贷银行集团(BCCI)事情,暴露了跨境银行监管存在的严峻缺点,使银行监管的世界和谐与协作遭到了史无前例的注重。现在世界上最重要的多边世界银行监管和谐安排——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便是适应加强银行监管的世界和谐协作这一需求而建立的,其前期的作业首要便是讨论银行监管的世界和谐协作问题,力求添补跨境银行监管的缝隙。
我国的银行业金融安排要进步世界竞争力,需求走世界化的展开路途;一起,我国的金融体系也将进一步扩展对外开放,这都要求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不断进步世界化水平,加强跨境监管。可是,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和谐协作机制不完善,跨境监管水平不高,仍然是现在我国银行监管的薄弱环节之一。作为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有用性,特别是跨境监管才能在世界上遭到质疑,已使我国银行业金融安排在展开跨境事务、建立境外安排时遇到妨碍,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金融安排的世界化进程。因而,加强我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境外监管当局的监管协作,进步跨境监管才能是提高我国全体银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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