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彩礼是否应支持退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4:52[案情]
吴某与杨某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订亲,2007年1月16日挂号成婚。成婚时杨某付了一万元给吴某作为彩礼,婚后因为两边爱情根底较差且性格不合,常为日子小事发作争持,2008年1月11日,吴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杨某赞同离婚但建议原告吴某应交还礼金。
[不合]
针对本案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关于被告杨某提出的交还礼金的建议不予支撑。理由是:被告无满足的依据证明给付礼金的行为已形成其离婚后日子困难。第二种定见以为,礼金应该予以交还。理由是:被告的上述婚前给付必定会给被告的日子带来必定的困难。
[分析]
笔者支撑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中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七条规则,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日子困难”,是指依托个人产业和离婚时分得的产业无法保持当地根本日子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归于日子困难。
不可否认,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拿出一万元现金后都会形成必定的经济压力,但由上述解说可知,只有当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形成当事人日子困难时才能够建议交还。本案中的被告杨某尽管给付了一万元的彩礼,但并没有证明其因此而日子困难,所以对其提出的要求原告交还礼金的恳求不予支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万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