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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防卫的特殊性该如何认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4:13
下面是我对特别防卫的特别性的几点个人知道:
(1)违法的品种特别:
刑法20条第三款规则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品种规模:即行凶、掠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等几类严峻刑事违法。
⑵防卫的成果特别:
能够到达的程度是“形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即特别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景象。
⑶适用的条件特别:
特别正当防卫是针对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进行的一种无过当防卫,所以除要求具有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外,还应留意以下几点:
①关于非暴力违法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则。
②关于细微暴力违法或许一般暴力违法,不适用上述规则;只需对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间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边界不明的暴力违法。
③并非关于任何行凶、杀人、掠夺、强奸、绑架等暴力违法都适用上述规则,只需当暴力违法严峻危及人身安全事才适用上述规则。例如,关于采纳不会形成别人伤亡的麻醉办法进行掠夺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则。
④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罗列的上述违法,还包含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如掠夺枪支弹药、绑架航空器等。
⑷免责的程度特别:
虽然法条中说这类行为“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并未说无论什么情况下,只需违法嫌疑人施行以上规则的行为,都能够进行无过当防卫。在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现已完毕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则。例如,甲运用严峻暴力掠夺乙的产业,乙进行防卫时现已阻止了甲的掠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持续“防卫”形成甲的伤亡,不然归于过后防卫,防卫人形成其逝世或其他严峻后果的,根据我国刑法其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综上,刑法的该条规则关于宏扬社会正义,鼓舞公民活跃同违法分子作斗争,鼓舞拔刀相助的行为,具有活跃的社会含义和法令含义。可是防卫免责是有条件的,只需在满意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才能够谈免责。特别防卫之所以特别,不只在于防卫成果的无过当,这种无过当是有严厉的约束条件的,咱们要重视进行特别防卫的条件,尊重特别防卫权的特别性,不能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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