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返还彩礼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10:02
在我国的民俗文化中,男女双方在成婚之前,男方基本上都会给女方彩礼。但是近几年来触及返还彩礼的胶葛越来越多,但是怎么承认返还彩礼的主体。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协助我们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关于彩礼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我国建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亲和婚约都受到了批评,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一直坚强存在。
二、返还彩礼的主体的承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彩礼返还胶葛没有被作为案由的一种。而是在“婚姻家庭胶葛”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规则了“婚约财产胶葛”、“离婚胶葛”等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要求返还彩礼的案子既能够发生在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能够发生在已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若是前者,应属婚约财产胶葛;若是后者,应归入离婚胶葛。笔者以为,不论是何种状况,但凡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践的给付和承受主体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仅以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理由是:
1、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准则,已然彩礼的给付和承受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包含他们的爸爸妈妈等家庭成员。那么,在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爸爸妈妈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2、实践中,许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子,原告仅仅男方一个人,被告也仅仅女方一个人。许多底层法院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彩礼不是自己自己收取以及不是原告自己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这对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很晦气。
3、假如仅将男女一方个人列为被告,因为其个人财产有限,很晦气于判定的履行。
一、关于彩礼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我国建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亲和婚约都受到了批评,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一直坚强存在。
二、返还彩礼的主体的承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彩礼返还胶葛没有被作为案由的一种。而是在“婚姻家庭胶葛”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规则了“婚约财产胶葛”、“离婚胶葛”等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要求返还彩礼的案子既能够发生在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能够发生在已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若是前者,应属婚约财产胶葛;若是后者,应归入离婚胶葛。笔者以为,不论是何种状况,但凡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践的给付和承受主体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仅以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理由是:
1、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准则,已然彩礼的给付和承受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包含他们的爸爸妈妈等家庭成员。那么,在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爸爸妈妈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2、实践中,许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子,原告仅仅男方一个人,被告也仅仅女方一个人。许多底层法院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彩礼不是自己自己收取以及不是原告自己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这对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很晦气。
3、假如仅将男女一方个人列为被告,因为其个人财产有限,很晦气于判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