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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及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5:21
二手房居间合同的签定一方面促进买卖的进行,另一方方面可认为委托人供给安全服务。居间合同也被人称作“中介合同”,在合同签署之后,由居间人向委托人供给房源信息和合同缔结的前言服务。居间合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特别独立的特征也有各自的分类。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为你收拾的相关信息吧。
二手房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供给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缔结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担任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两边意思,起穿针引线的效果,对合同没有本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分类
居间合同的根底是委托合同。其分类也是由以下两种景象:
1,委托人自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卖,他找到作为二手房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挂号的收购人资源中为其找到了适宜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收购人的委托人,甲和丙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钱),按我国现在此类居间合同的买卖习气,佣钱是由出出卖人付出。
2,居间人自动找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房源在要出卖,而急需购买此房子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陈述了缔结合同的信息,并为乙缔结合同供给了前言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求的房子,由乙向甲付出必定数额的佣钱。
上面这两种居间合同的根底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景象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景象虽然是甲先找的乙,但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付出佣钱。这也便是居间合同的分类根据。关于上面的问题,假如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在线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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