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商品房相关税收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8:10问:某房地产企业托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出售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本钱费用为150万元(不含佣钱),代销合同规则出售价为200万元,境外公司实践以240万元售出。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公司付出的佣钱、手续费等为40万元,能供给有用凭据。怎么承认该房地产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
答:《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四)规则,采纳托付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准则承认收入的完成:1.采纳付出手续费方法托付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好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作的除企业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则,房地产企业托付境外公司在境外出售境内商品房,采纳付出手续费方法,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好的价款240万承认收入的完成;不按代销合同规则出售价为200万元承认收入。
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不包含企业所得税)、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