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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9: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是指以揭露竞价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许产业权力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生意方法。拍卖企业依据法律规则归于拍卖当事人,他承受托付人的托付,从事受托产业的拍卖事务。个人经过拍卖商场转让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玩等物品,应怎么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就拍卖行为的相牵涉税方针进行整理,发现拍卖事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现拍卖事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如下:
(一)拍卖事务的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获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则:“对拍卖行向托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基于此规则,不管拍卖公司是向托付方收取佣钱,仍是在托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钱份额未作约好,拍卖成交的,拍卖人依据《拍卖法》的规则能够向托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越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钱的规则,拍卖公司获得的佣钱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交纳营业税,并向托付人或买受人开具服务业-署理业发票。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1]44号和《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告诉》(财税字[1994]2号)的规则,详细依照以下规则履行。
1、受托拍卖的产业归于托付人自己创造的文字著作、音乐、戏曲、曲艺、舞蹈著作、美术、拍摄著作、电影、电视、录像著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则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著作进行拍卖转让的,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则,归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规则交纳营业税;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1]44号)、文的规则:“具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别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和责任由”所有权人“承当,对”所有权人“应依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悉数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获得的佣钱或手续费等价款依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署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和责任均由”受托方“承当,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悉数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悉数转让费,均依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而,在拍卖中,假如拍卖公司是以托付人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并且着重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和责任由“所有权人”承当的,对托付人应依照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悉数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拍卖公司获得的佣钱或手续费等价款依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署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假如拍卖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和责任均由拍卖公司自己承当,对托付人向拍卖公司收取的悉数转让费和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悉数转让费,均依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拍卖人不得在自己安排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力。”所以,关于受托拍卖的产业归于托付人自己创造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则享有著作权的标的物的,应对托付人按转让无形资产纳税,对拍卖公司只就实践获得的佣钱收入按服务业-署理业纳税。在开票上,托付人直接将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开具给买受人,拍卖公司按实践收取的佣钱开具服务业-署理业发票。当然,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告诉》(财税字[1994]2号)的规则: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不征收营业税。因而,关于托付人是个人的,能够到税务机关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而享用免交营业税的待遇。
2、受托拍卖的是归于证照改变或产权过户的房产和土地的,依据《拍卖法》的规则,是由托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手续。因而,应对托付人按其获得的价款,假如是土地,则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假如是房产,则按出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拍卖公司只就实践获得的佣钱收入按署理业交纳营业税。在开票上,托付方应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或出售不动产发票给买受方,并凭发票到相关部分处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拍卖公司按实践收取的佣钱收入开具服务业-署理业发票。
(二)拍卖事务的增值税问题
拍卖公司受托拍卖的归于动产的,如托付方不具有著作权的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玩等物品的,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获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则:“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品,向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品属免税货品规模的,经拍卖行地点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赞同,能够免征增值税。”因而,关于拍卖公司拍卖其他性质的动产的,税法上是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产品,按受托代销产品进行增值税处理的。依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则:受让人(拍卖公司)为托付人代销货品,其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对其从购货方(买受人)获得的悉数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别的,《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则:“执罚部分和单位查办的归于一般商业部分运营的产品,具有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分或单位商同级财务部分赞同后,揭露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分和单位如数上缴财务,不予纳税。对运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出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因而,关于应税货品,买受人付出的佣钱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法律部分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分请求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付出的佣钱计缴增值税。在开票上,拍卖公司应按获得的悉数价款包含向买受人获得的佣钱收入悉数开具普通发票,按4%交纳增值税,只要对托付方收入的佣钱收入按服务业—署理业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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