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要审查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9:22
现在社会,人们在生前或即将逝世时,通常会建立遗言,把自己的产业分配好给想让其承继的人。一般遗言是需求公证的,公证有必定的程序。那么遗言公证需求检查遗言的内容吗?遗言公证要检查哪些内容?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遗言公证要检查哪些内容
《遗言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则“遗言人证明或确保所处置的产业是其个人产业”,第四项规则 “遗言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齐备,文字表述精确,签名、制造日期彻底”公证处才干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检查遗言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处理遗言公证的时分,不只要检查立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行为能力,意思表明是否实在,方式符合要求,还要检查遗言内容是否合法,产业是否确为其一切。
遗言公证检查的讨论
笔者以为,这一点是不合理的。
首要,遗言本身的特色决议了建立时检查其内容是没有必要的。遗言是一种单独法律行为,是在遗言人逝世时收效而不是在建立时就收效的,从建立到收效之间的时刻跨度大(年轻人立遗言之间的跨度更大),这期间的客观情况往往会发作很大改变:建立遗言时或许是合法的内容,而到遗言收效时有或许变得不合法,例如,《承继法》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而在遗言建立时或许并不存在上述承继人,在遗言收效时则或许会有;建立时是不合法的内容,而在收效时则或许合法了,比方,前几年某些地方性法规规则房改房是不允许进行遗言赠予的,而现在房改房进入流转商场则没有约束了。遗言建立时是遗言人一切的产业而在收效时或许已不归于其一切了,因为在遗言人逝世前遗言并不收效,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的一切权仍归于其一切,其有权力进行任何处置,立遗言人或许在建立之后将该产业卖给他人、捐赠给福利组织等等,或许该产业因为种种原因灭失了,这些都使得处理遗言公证时检查内容的意图彻底失败。遗言的这一特色决议了要确保公证遗言内容的彻底有用几乎是不或许的,在处理遗言公证的时分检查遗言内容的实在合法性是没有必要的,遗言内容应当是处理承继公证时检查的目标。
其次,检查遗言内容有悖于公证特别是遗言公证保密性的准则。公证保密性的准则在遗言公证中显得尤为杰出(《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遗言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言人逝世后,转为一般卷保存。公证遗言收效前,遗言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泄漏遗言内容”),而检查遗言的内容则很或许会使当事人立遗言的现实宣传出去。以上述为例,公证人员去查询遗言人有无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时,受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必定要求公证人员阐明查询原因,公证人员又如何做到保密呢?
再次,检查遗言内容会延误遗言公证的出证期限。假如要求检查遗言内容的实在、合法性,那么依照承继法的规则,需求检查的内容有许多,这些都需求公证人员多方面的查询和取证,如此一来形成的结果是:因为现在公证职业人力资源的有限,或许会形成查询取证的时刻过长,或许会使得某些遗言人在此过程中逝世或损失行为能力,然后导致公证遗言的停止处理,这会给当事人的利益形成必定程度的危害,也影响公证组织的形象。
最终,国外的立法例及我国最新的民法典草案都不要求公证遗言检查遗言的内容。
遗言公证要检查哪些内容
《遗言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则“遗言人证明或确保所处置的产业是其个人产业”,第四项规则 “遗言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齐备,文字表述精确,签名、制造日期彻底”公证处才干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检查遗言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处理遗言公证的时分,不只要检查立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行为能力,意思表明是否实在,方式符合要求,还要检查遗言内容是否合法,产业是否确为其一切。
遗言公证检查的讨论
笔者以为,这一点是不合理的。
首要,遗言本身的特色决议了建立时检查其内容是没有必要的。遗言是一种单独法律行为,是在遗言人逝世时收效而不是在建立时就收效的,从建立到收效之间的时刻跨度大(年轻人立遗言之间的跨度更大),这期间的客观情况往往会发作很大改变:建立遗言时或许是合法的内容,而到遗言收效时有或许变得不合法,例如,《承继法》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而在遗言建立时或许并不存在上述承继人,在遗言收效时则或许会有;建立时是不合法的内容,而在收效时则或许合法了,比方,前几年某些地方性法规规则房改房是不允许进行遗言赠予的,而现在房改房进入流转商场则没有约束了。遗言建立时是遗言人一切的产业而在收效时或许已不归于其一切了,因为在遗言人逝世前遗言并不收效,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的一切权仍归于其一切,其有权力进行任何处置,立遗言人或许在建立之后将该产业卖给他人、捐赠给福利组织等等,或许该产业因为种种原因灭失了,这些都使得处理遗言公证时检查内容的意图彻底失败。遗言的这一特色决议了要确保公证遗言内容的彻底有用几乎是不或许的,在处理遗言公证的时分检查遗言内容的实在合法性是没有必要的,遗言内容应当是处理承继公证时检查的目标。
其次,检查遗言内容有悖于公证特别是遗言公证保密性的准则。公证保密性的准则在遗言公证中显得尤为杰出(《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遗言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言人逝世后,转为一般卷保存。公证遗言收效前,遗言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泄漏遗言内容”),而检查遗言的内容则很或许会使当事人立遗言的现实宣传出去。以上述为例,公证人员去查询遗言人有无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时,受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必定要求公证人员阐明查询原因,公证人员又如何做到保密呢?
再次,检查遗言内容会延误遗言公证的出证期限。假如要求检查遗言内容的实在、合法性,那么依照承继法的规则,需求检查的内容有许多,这些都需求公证人员多方面的查询和取证,如此一来形成的结果是:因为现在公证职业人力资源的有限,或许会形成查询取证的时刻过长,或许会使得某些遗言人在此过程中逝世或损失行为能力,然后导致公证遗言的停止处理,这会给当事人的利益形成必定程度的危害,也影响公证组织的形象。
最终,国外的立法例及我国最新的民法典草案都不要求公证遗言检查遗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