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9:3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分加强征管和查看的要点。那么股权转让应当怎么计算个税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2010年又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核定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7号),用这两个文件清晰了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核定的两种景象。
核定计税根据的两种景象
转让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景象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只规则了“平价和贱价转让等”归于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景象,但没有详细列示。2010年第27号布告则详细罗列了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五种景象,清晰只需契合其间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即可视为计税根据显着偏低,详细如下: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出资本钱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例:2009年9月,自然人李某以现金200万元出资兴办一家企业。2011年2月,他以150万元的价格将80%的股权转让给刘某,到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净财物为250万元,其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利公积为50万元。假定条件是归于“无正当理由”的转让,因为李某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150万元低于初始出资本钱160万元(200万元×80%),可以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根据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的计税根据进行核定。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财物比例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景象。
转让计税根据有正当理由的景象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只表述了计税根据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景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但关于何谓无正当理由,该文件并没有清晰。就此,2010年第27号布告清晰了“正当理由”的几种景象:所出资企业接连三年以上亏本;因国家方针调整的原因而贱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当直接抚育或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奉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景象。换句话说,除了上述几种景象为正当理由,其他景象若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则确定为无正当理由。
计税根据的核定办法
针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景象,2010年第27号布告清晰了税务机关可采纳的四种核定办法。
(1)参照每股净财物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财物比例,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常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子、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算计占财物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财物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价核实。
(2)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纳的上述核定办法有贰言的,应当供给相关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事实后,可采纳其他合理的核定办法。
此外,2010年第27号布告对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规则股权转让的本钱为前次转让的买卖价格及买方担负的相关税费。
例:张先生爱人名下有一家企业,在企业上市前,他们将股权无偿赠予两个女儿。有人疑问,爱人俩是否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则,对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如平价和贱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财物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财物比例核定。而因为2010年第27号布告把“将股权转让给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列入正当理由。所以,张先生爱人无偿赠与亲属股权的行为可理解为计税根据虽显着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可视同为按公正买卖价格进行的买卖。并且,爱人俩没有股权转让收入且无股权转让所得,因而无需交纳个税。当然,假如受赠方不是爱人俩的亲属,即不归于2010年第27号布告所罗列的景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则向其核定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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