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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程序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23:21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挂号离婚,那么协议离婚程序的本质条件是什么呢?这样做又有什么法令危险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协议离婚程序的本质条件
(一)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挂号的合法爱人。即不包括不合法同居的男女两边也不包括现实婚姻。
(二)其他要件
有必要具有“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的法定要件。“恰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两边当事人就子女抚育和产业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间,子女问题恰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当监护职责,子女的抚育费和教育费怎么担负,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动等。产业问题,包括一起产业合理的切割与处理,对一起债款的分管,对住宅的分配,对日子困难方的经济协助等内容。而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括的内容。
(三)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躲藏
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为当事人的法令本质有限,因而,协议书中触及产业、子女、债权债款的处置,往往考虑不周全,遣词不谨慎,简单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挂号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检查不严厉,在审阅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躲藏的危险,或对一方当事人晦气的要素,导致留有危险。
(四)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相关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说一起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但法令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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