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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就要判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7:03
人民检察院不仅是法定的公诉机关,仍是侦办机关。假如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现实,归于自己侦办规模之内的,到达立案条件的,是需求立案侦办的,需求搜集违法依据。那么,检察院立案就要判刑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人民检察院立案与判刑没有必定联系,判刑需求由人民法院作出
立案的条件:
(一)现实条件,即有违法现实或违法嫌疑人
有违法现实,是指有被客观、实在的依据所证明的损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包含违法的准备、施行、未遂、间断和既遂,可是,这不意味着证明违法的依据需求的确充沛,但也不该是办案人员凭估量、猜想得出的定论。这儿所指“有违法现实”,主要是指违法事情现已发作,即有违法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违法主体和违法片面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求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而,此刻的依据并不要求到达充沛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抄获违法人,更不要求查明悉数案子的现实和情节。
(二)法令条件,即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立案追查的行为,有必要是具有社会损害性和惩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现实确需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追查刑事责任。
(1)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不认为是违法的。经过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
(2)违法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清晰的规则,在立案过程中理应恪守履行。
(3)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违法或许特定的违法人革除惩罚的一部或悉数的办法。现已赦宥得罪过,不该立案追查。
(4)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通知才处理的案子,归于刑事自诉案子,被害人依法享有决议是否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逝世的。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逝世的,刑事责任的承当者已不存在,再追查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令规则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形成的损害成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景象只需归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议不立案。现已立案追查的,在侦办阶段应吊销案子;在申述阶段应不申述;在审判阶段应停止案子或许宣告无罪;在履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从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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