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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3:05
跟着经济的开展,各式各类的合同已逐步增多,而跟着引起的合同纠纷也逐年增多,其间欺诈性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罪怎么区别一向存在着不小的争议,下面听讼小编为您共享一般欺诈合同行为和合同欺诈罪的区别的相关常识。
怎么区别合同欺诈罪与一般合同纠纷
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成心告之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反其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签定和实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欺诈罪,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欺诈罪如 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 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
(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践实行能 力,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精确界定一般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欺诈,有必要辨明两者的构成要件:
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在片面上有欺诈的成心,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标明为意图。
2、在客观上,行为人施行了欺诈行为。行 为人具有告之对方虚伪状况,或隐秘实在状况的客观体现。行为人既可体现为作为的方法,也可体现为本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方法。
3、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堕入过错。 对合同内容及其它重要状况发作知道缺点。而这种过错知道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形成的,即相对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对人因过错认 识而为意思标明,与行为人签定合同或实行合同。
过错的意思标明是以过错的知道为直接动因。
1、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单位 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本罪是在合同签定和实行过程中发作的,主体当然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2、合同欺诈罪损害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 事人的产业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3、违法的片面方面只能依直接成心构成,且以不合法占有意图。直接成心与过错不构本钱罪。
4、违法的客观方面体现在以 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施行了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体现方式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罗列 事项。
怎么区别合同欺诈罪与一般合同纠纷:
两者的相似之处:
1、两者均是在民事往来过程中,都以合同方式呈现;
2、都体现为对特定物的不合法占有;
3、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则的责任都不实行或不彻底实行;
4、合同欺诈罪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虚拟现实或隐秘现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诈行为。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片面上有无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刑法规则的合同欺诈手法是“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现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则的民事欺 诈的是“以欺诈、钳制手法”。民事欺诈是期望合同的实行,经过合同的实行完成骗得不合法金钱的意图,而合同欺诈是片面不期望实行合同。
因而,在区别两者时,应全面调查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1)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有无履约才能。行为人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财 物,应认定为合同欺诈;有部分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认定为合同欺诈;没有 实行才能,可是签定合同后具有实行才能,并按合同实践实行的,则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现实上虚拟了某些成分,可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实行,或许尽管合同未能彻底实行,可是自己乐意承当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故不能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实践存在的实行行为,有必要是实在的实行合同责任的行为,而不是虚伪的行为。
(4)行为人对获得资产的处置状况。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大部分用以浪费,或许从事不合法活动、归还别人债款、携款逃匿、藏匿资产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 “不合法占有”之成心,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
(5)行为人未实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实行的原因包含主客观两种状况。行为人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力,而不乐意承当责任,标明合同未实行是由 于行为人片面上形成的,然后阐明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应以合同欺诈论处。可是,假如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力,自己尽了最大尽力去承当责任,仅仅由 于客观上发作了使行为人无法意料的状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实行,这种状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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