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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4:34
拆迁法令联系因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向拆迁人颁布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事宜布告给被拆迁人之后而发生,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在拆迁法令联系的发生、开展和消除的中起着首要效果。所以,拆迁法令联系首先是由表现为一种行政法令联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房子拆迁单位作为一方,有必要承受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不用征得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赞同,是一种单独行为。
在拆迁人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之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联系即发生,根据《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则,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位置是相等的,两边的拆迁行为只需契合拆迁法规的规则,就可以进行,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实际上是一种相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令联系即相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产业法令联系。
因而,从法学视点来看,拆迁法令联系是以行政法令联系为主导的法令(在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人的一方面而言),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而言,两边之间的法令联系实际上是一种相等的民事法令联系,它具有二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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