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之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8:28企业清算
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准则之研讨
我国公司清算准则的立法缺点和公司清算的现状标明,应当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准则。笔者以为,公司强制清算准则是保护股东有限职责、公司独立法令品格准则和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器。当公司闭幕清算不能或不安排清算时,应当依照公司“先闭幕后清算”的准则,由法院安排强制清算后承认公司股东有虚伪出资、抽逃公司资金、藏匿搬运公司财物等危害公司财物权益的行为或公司股东不安排清算使公司财物价值降低、丢失给公司债权人形成危害的现实,导致公司财物无法清偿公司债款,应当裁决公司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当民事职责,而不是不经清算而直接断定公司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当民事职责。为此,笔者对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准则作了若干规划。
公司闭幕强制清算
公司清算是公司呈现法定闭幕事由或许规章所规则的闭幕事由后,依法整理公司债权债款并向股东分配剩下产业,完结公司一切法令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的价值是为了避免股东的有限职责准则的乱用,平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关于公司而言,清算是停止公司法人品格必经的法令程序。公司清算可分为自愿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其间自愿清算包含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一般清算是指公司可以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的清算景象;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清算时无法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由相关主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安排清算不能或不安排清算时,由法定安排根据法定程序,对公司施行强制清算,整理公司财物,当清算承认公司股东危害公司财物权益或公司股东不安排清算给公司债权人形成危害现实后,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款直接承当民事职责。笔者以为,公司强制清算不仅是针对公司股东歹意躲避清算职责,躲避公司债款的所施行的法令行为,并且也是保护股东有限职责、公司品格独立准则的法令程序。强制清算为自愿清算的必要弥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自树立公司法令准则以来,公司成为了我国经济生活中最为活泼的经济主体,为社会发明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点评公司准则对美国经济开展的效果时曾谈到的那样,“正是公司准则使人们可以集合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降服所需求的财富和才智。”公司准则相同为我国社会化大生产供给了恰当的企业安排形式,并在更广泛和更深层领域中促进了我国商场经济的开展。但在商场经济的开展过程中,以《公司法》为根底树立的公司法令准则也不断遭到许多新课题的检测。笔者注意到目前我国关于公司清算准则特别是公司强制清算缺少详细而有系统的法令规则,在公司清算方面的法令规则少之又少,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准则火烧眉毛。笔者在此对完善公司强制清算若干法令问题予以逐个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准则的立法缺点
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令》、《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等法令法规,对公司清算作了相应规则,但在实践中公司歇业、歇业、被撤消、撤消后不依法清算现象适当遍及,有适当一部分公司在运营不善或运营期满后,便不再进行年检,任其自生自灭,工商部门也仅仅是在公司两年不进行年检的情况下撤消公司的营业执照而完事;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安排强制清算,主管机关也未实行安排清算的责任,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证,使公司承当“有限职责”成为了某些人逃废债款、躲避法令职责的“合法外衣”,影响了公司退出机制的效果,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均衡,违反了公正、诚实信誉的根本法令准则,必定程度上破坏了商场经济秩序,这是现实生活所不能容忍的。呈现这种现象,笔者以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信誉缺失、未树立以法令为中心的社会信誉系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关于公司清算的立法缺点,关于公司清算主体不实行清算责任而采纳强制清算缺少清晰而严厉的法令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