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7:54
遗言的类型有多种形式,常见的公证遗言、自书遗言和代书遗言等,其间代书遗言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或许由于不认字,或许由于身体原因,请人代写自己的遗言,对其争议也较多,所以要其具有法令效能,有必要有见证人在场,那么代书遗言见证人的要求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令规则。
一、代书遗言见证人的要求
1、遗言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许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言见证人有必要是沉着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沉着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得作为遗言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言见证人有必要是能够了解遗言内容、知晓遗言所用言语的人。在通常状况下,瞎子、文盲、不知晓遗言所用言语的人,不能成为该遗言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言见证人有必要是与承继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和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承继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遗言代书人,见证人。
《承继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二、代书遗言的确认和效能
1、法令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承继遗产及遗产承继人均无利害关系,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言书立进程。法令仅仅从实体上确保了见证人的公平性,但程序上的公平也不行忽视。实践中,在只要两个见证人的状况下,如其间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彻底见证全进程,这样的代书遗言该怎么确认?咱们以为这样的代书遗言是无效的,由于在该状况下,在某一时刻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状况,这就不契合法令规则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杂乱一些的状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刻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刻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怎么确认?这种状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彻底见证了全进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进程,即便在任一时刻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言也应确认无效。
2、从法令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契合见证人的条件。不契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言应属无效。关于怎么代书,法令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详细的规则,笔者以为,代书应尽或许保存立遗言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概括立遗言人的意思,避免误解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别的,应尽或许选用手写,削减打字数量,假如在立遗言现场打字,那与手写实质上并无不同,效能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约束,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然后脱离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别离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令规则能够看出,代书遗言全进程要构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三者均在场的状况。代书笔录尽管构成于现场,但就实质而言,将来发作法令效能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构成的书面代书遗言,在这一进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一起在场的状何况笔录内容与代书遗言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言存在瑕疵,严峻的会导致代书遗言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言都须具有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言因不契合法令之规则,当属无效。别的日期是确认遗言效能的重要因素,特别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言的状况,日期便是确认效能的直接根据,日期最终的代书遗言才是有效能的遗言。
4、代书遗言有必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言人签名。
以上便是关于代书遗言的相关内容,由于代书遗言不是自己亲笔写下的遗言,关于它的真实性特别是更多的依据来证明,所以相对地这种类型的遗言也有更多的要求,假如由于各种原因需求运用代书遗言,必须要了解清楚其法令要求。假如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咱们听讼网继续进行法令咨询。
一、代书遗言见证人的要求
1、遗言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许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言见证人有必要是沉着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沉着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得作为遗言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言见证人有必要是能够了解遗言内容、知晓遗言所用言语的人。在通常状况下,瞎子、文盲、不知晓遗言所用言语的人,不能成为该遗言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言见证人有必要是与承继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和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承继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遗言代书人,见证人。
《承继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二、代书遗言的确认和效能
1、法令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承继遗产及遗产承继人均无利害关系,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言书立进程。法令仅仅从实体上确保了见证人的公平性,但程序上的公平也不行忽视。实践中,在只要两个见证人的状况下,如其间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彻底见证全进程,这样的代书遗言该怎么确认?咱们以为这样的代书遗言是无效的,由于在该状况下,在某一时刻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状况,这就不契合法令规则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杂乱一些的状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刻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刻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怎么确认?这种状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彻底见证了全进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进程,即便在任一时刻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言也应确认无效。
2、从法令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契合见证人的条件。不契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言应属无效。关于怎么代书,法令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详细的规则,笔者以为,代书应尽或许保存立遗言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概括立遗言人的意思,避免误解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别的,应尽或许选用手写,削减打字数量,假如在立遗言现场打字,那与手写实质上并无不同,效能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约束,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然后脱离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别离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令规则能够看出,代书遗言全进程要构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三者均在场的状况。代书笔录尽管构成于现场,但就实质而言,将来发作法令效能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构成的书面代书遗言,在这一进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一起在场的状何况笔录内容与代书遗言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言存在瑕疵,严峻的会导致代书遗言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言都须具有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言因不契合法令之规则,当属无效。别的日期是确认遗言效能的重要因素,特别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言的状况,日期便是确认效能的直接根据,日期最终的代书遗言才是有效能的遗言。
4、代书遗言有必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言人签名。
以上便是关于代书遗言的相关内容,由于代书遗言不是自己亲笔写下的遗言,关于它的真实性特别是更多的依据来证明,所以相对地这种类型的遗言也有更多的要求,假如由于各种原因需求运用代书遗言,必须要了解清楚其法令要求。假如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咱们听讼网继续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