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2:18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的改动、免除而引起的胶葛逐年增多,有些问题审判实践中处理起来还十分扎手,现结合审判实践活动就土地承揽合同胶葛中存在的问题,应留意问题以及对策作为扼要剖析,以其抛砖引玉。
一、改动和免除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单独改动免除合同存在发包方或承揽方两方面问题。从承揽方看:(1)改动合同主体即在不改动合同内容的状况下,以新的主体替代原合同主体,便是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2)承揽人擅自改动土地运用用处,进行破坏性、掠夺性运营;(3)承揽人将土地承揽合同改动承揽性质或建房或承揽改租借;(4)未按约好期限交纳承揽费或底子未交纳承揽费。从发包方看:因为受一些书记工程、样板、形象工程的影响,(1)发包方单独干与承揽方运营权、自主权,强令承揽人栽培果树,强令承揽人筹建大棚等,改种农人不肯从事的职业。(2)有些村干部看到本来缔结的乡村承揽合同收取的承揽费较低,而跟着现有市场行情改变从头发包能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大众或村干部的操作下单独回收土地或以高额承揽费转包给第三人,以此提出改动或免除合同,这些问题的呈现,引发了对合同免除胶葛的诉讼。比方:刘贾店村委与被告刘乃安于93年签定的承揽合同胶葛一案,两边规则村委将闲暇荒地2.5亩租给被告栽培花圃,头三年每年承揽费为每亩50元,从第四年开端每亩80元,一方不交承揽费,另一方能够随时免除合同,2002年因村内宅基严重,部分乡民煽动村委提出免除合同的恳求。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知道:一种知道是依据合同自愿准则,当事人在法令规则规模内有自愿免除合同的权力,《合同法》第93条规则“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免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免除合同的条件,免除合同条件成果时,免除权人能够免除合同”。依据这一规则,能够把约好免除分为洽谈免除与约好合同免除权,该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合同实行过程中呈现了某种状况,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有免除合同的权力。因而,对一方的恳求应予以支撑。一种知道为:虽然两边当事人约好了合同的免除条件,可是结合本案,被告方已在承揽土地中栽培了林木、果树,有些已成材,免除合同对被告栽培已成形的果树很难做出处理,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行或许采纳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丢失。”结合该案,从经济合理性上考虑,能够要求被告采纳补救措施,削减被告丢失,补交承揽费用,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恳求。《合同法》第110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非金钱债款或实行非金钱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对方能够要求实行,但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在外:1)法令上或事实上不能实行。2)债款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实行或实行费用过高。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实行的。笔者附和第一种观念,其理由是:从严厉法令意义上讲:合同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当具有法令规则合同免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明或由当事人两边协议,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从其特征上看:合同的免除适用于合法有用的合同,免除还必须具有法令规则的条件,而约好免除便是法令规则的条件之一,违背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不管程度怎么,均可免除合同。从《合同法》第61条看:是两边当事人对合同的质量、价款、地址等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又不能依照第61条承当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补救措施。因而该案中从经济合理性上以及补救措施上处理,显然是对约好行使免除权内在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