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7:16石某(女)与马某于1992年成婚,婚后生一女。1998年举家从内蒙到北京创业,两人一同创办了一家文明传达公司,首要从事图书的出版发行。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5月,马某从外地出差加来后,开端体现反常,一个月后马某再次到同一地出差,回京后即向石某表明,他已与当地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郭某发作性联系,两人感觉很好,他要与石某离婚。之后,马某与郭某的联系公开化,郭某来到北京,两人开端租房同居,据石某称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街坊也以为两人是夫妻。
2003年1月、2003年9月马某申述离婚,后撤诉。2003年9月石某提起刑事自诉,申述马某、郭某重婚,此案现在仍在审理之中。因被告人郭某成心逃避,法院无法送达传票,法官要求刘帮忙寻觅郭某下落,2006年3月17日,在堵截郭某的过程中石某之兄被马某之侄李某开车碾压致死。2007年3月,石某提起离婚诉讼,因刑事自诉案没有审结,离婚案间断诉讼。
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具有了必定的产业,首要包含:房子四套,别离坐落内蒙古某市以及北京市的某两区;东南牌轻型客车一辆;一同债款约130万元;图书版权、出售权;库存图书约130万元,图书收入、房租收入以及首要家庭用品以及工作家具、设备等,此外还有银行存款,但详细数额刘不知情。债款约30——40万元。两人联系恶化后,马某开端藏匿、搬运、变卖产业。马经过联系欲私自将内蒙古的两套房产转卖,被石发觉,石带着办案法官来到某市,法院对房管部分下达了房产不能过户的裁决,后马又将轻型客车转卖,部分库存图书搬运,银行存款亦被转走,工作设备及家具被拉走藏匿。面临这种情况,石某曾向法院请求产业保全,但法院要求石供给相同数额的担保,石无力拿出这笔钱和产业,只好作罢。
中心以为,这是一同较典型的离婚产业纠纷案,有许多法令及司法实践问题值得研讨和考虑,故决定为石某的离婚案供给法令援助。
此案所引发的相关法令及司法实践的问题首要是:
1、 离婚案中夫妻一方或两边藏匿、搬运、变卖一同产业的情况许多,特别是在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另一方不把握产业情况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更多。在现有的法令环境下,怎么从当事人的视点、维权安排的视点以及司法机关的视点防止或处理此问题?
2、 产业保全问题。产业保全无疑是防止夫妻一同产业被藏匿、搬运、变卖的一个有用的法令途径,但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应供给相同数额的担保。而在离婚案中,提出此请求的首要是弱势一方(女方为多),往往无力供给担保,成果只能是眼看着对方将产业搬运走。是否能对现行的产业保全准则进行一些弥补和完善,以处理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