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2:50,济南住所公积金借款借款人有必要契合以下借款条件:
1、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有安稳的经济收入和借款归还才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树立住所公积金准则,至借款时已接连足额缴存住所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未发作或许已悉数还清住所公积金借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好的产权人,所购住所为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产品住所、经济适用住所、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顿住所,存量产品住所(二手房),员工缔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所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所等);
4、已交给的所购住所首付款不低于规则的份额(购买首套自住住所的首付款份额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所且首套房无借款或已结清借款的,首付款份额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所且首套房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所借款的,首付款份额为30%)
5、赞同且可以以所购住所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典当,或以动产、权力作质押,购买新建产品房借款的应由所购房子售房单位供给阶段性借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