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5:20
【案情】
江某免费搭乘同村老乡刘某驾驭的车辆回家春节,车辆内行驶过程中发作侧翻,形成车辆受损、江某受伤的严峻交通事端。江某被送入医院医治,共花去医药费60000元。出院后,江某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该事端经交警大队确定,刘某应对此事端负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江某及其家族屡次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补偿,但刘某称,江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自己也没有收其搭车费,因而自己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分岐】
关于免费搭车发作交通事端职责怎么承当,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江某免费搭车,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运送合同联系。刘某是在江某的要求下送其回家春节。由于刘某是在顾及情面联系的情况下搭载别人,归于善意帮助,故刘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依照我国法令相关规则,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补偿职责,这也包含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除因旅客本身原因外,不管车主有无差错,都应该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刘某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但承当职责的法理和法令依据与上述两种观念不同,论述如下:
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中刘某与江某构成了事实上的运送服务联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则,即“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重大过错形成的在外。前款规则适用于依照规则免票、持优待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第二种观念以为私家车主刘某是承运人,而搭乘者江某是乘客,车主刘某和搭乘者江某之间形成了运送合同联系。笔者以为这是对该条的差错了解。依据《合同法》和《路途运送法令》规则,承运人是指取得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从事货运或许客运,以获利性为意图运营者。明显,本案中的车主刘某并非是以盈余为意图、取得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的承运人。因而,套用该条作为刘某承当职责的法令依据是差错的。
笔者以为,本案中刘某免费让江某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施惠行为,而非民事法令行为。由于它短少建立民事法令联系的意思表明,意思表明有三个要素,即意图意思、作用意思、表明行为。作用意思指表明人欲使其表明内容发作法令上作用,即具有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法令联系的意图,希望取得某种法令利益。无偿搭车行为虽有意思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意图仅仅增进友情,而没有建立法令联系的意图,没有让自己的行为取得法令上束缚的意思。因而,假如没有这种意思,就不得从法令行为的视点来点评此类行为。实践中,这种行为多发作在了解的人之间,车主依据善意送人一程,搭车人也知道车主在善意帮自己。因而,以为本案是合同行为,两边都受到束缚的观念是差错的。
依据有关法令规则,在客运服务中,承运人承当的是无差错职责,但笔者以为在免费搭车发作交通事端时,车主承当的是差错职责,由于客运服务是以获利为意图,而免费搭车中的车主则是善意施惠,因而相关于客运服务中的承运人来说,应该承当的留意职责相对要低,搭乘者也要承当一部分危险。在由车主的差错形成交通事端的场合,车主只对其成心或重大过错行为承当职责,关于一般过错则不负职责,而且适用《侵权职责法》关于过错相抵等规则。详细到本案,经交警部门确定,刘某对此次事端发作负悉数职责,可见车主刘某至少是有重大过错的,因而其应对江某的损伤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江某免费搭乘同村老乡刘某驾驭的车辆回家春节,车辆内行驶过程中发作侧翻,形成车辆受损、江某受伤的严峻交通事端。江某被送入医院医治,共花去医药费60000元。出院后,江某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该事端经交警大队确定,刘某应对此事端负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江某及其家族屡次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补偿,但刘某称,江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自己也没有收其搭车费,因而自己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分岐】
关于免费搭车发作交通事端职责怎么承当,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江某免费搭车,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运送合同联系。刘某是在江某的要求下送其回家春节。由于刘某是在顾及情面联系的情况下搭载别人,归于善意帮助,故刘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依照我国法令相关规则,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补偿职责,这也包含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除因旅客本身原因外,不管车主有无差错,都应该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刘某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但承当职责的法理和法令依据与上述两种观念不同,论述如下:
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中刘某与江某构成了事实上的运送服务联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则,即“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重大过错形成的在外。前款规则适用于依照规则免票、持优待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第二种观念以为私家车主刘某是承运人,而搭乘者江某是乘客,车主刘某和搭乘者江某之间形成了运送合同联系。笔者以为这是对该条的差错了解。依据《合同法》和《路途运送法令》规则,承运人是指取得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从事货运或许客运,以获利性为意图运营者。明显,本案中的车主刘某并非是以盈余为意图、取得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的承运人。因而,套用该条作为刘某承当职责的法令依据是差错的。
笔者以为,本案中刘某免费让江某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施惠行为,而非民事法令行为。由于它短少建立民事法令联系的意思表明,意思表明有三个要素,即意图意思、作用意思、表明行为。作用意思指表明人欲使其表明内容发作法令上作用,即具有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法令联系的意图,希望取得某种法令利益。无偿搭车行为虽有意思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意图仅仅增进友情,而没有建立法令联系的意图,没有让自己的行为取得法令上束缚的意思。因而,假如没有这种意思,就不得从法令行为的视点来点评此类行为。实践中,这种行为多发作在了解的人之间,车主依据善意送人一程,搭车人也知道车主在善意帮自己。因而,以为本案是合同行为,两边都受到束缚的观念是差错的。
依据有关法令规则,在客运服务中,承运人承当的是无差错职责,但笔者以为在免费搭车发作交通事端时,车主承当的是差错职责,由于客运服务是以获利为意图,而免费搭车中的车主则是善意施惠,因而相关于客运服务中的承运人来说,应该承当的留意职责相对要低,搭乘者也要承当一部分危险。在由车主的差错形成交通事端的场合,车主只对其成心或重大过错行为承当职责,关于一般过错则不负职责,而且适用《侵权职责法》关于过错相抵等规则。详细到本案,经交警部门确定,刘某对此次事端发作负悉数职责,可见车主刘某至少是有重大过错的,因而其应对江某的损伤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