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获得民事赔偿后还能获保险待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1:54事情:
上一年12月3日,陈某、张某诉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实行行政给付责任一案,法院经过和谐,被告赞同两原告享用工伤稳妥待遇,两原告撤诉。
布景:
陈某之夫、张某之父张明忠系京山伟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4月28日,在上班途中发作事故,被李新中驾车撞倒,当场逝世。同年5月6日,李新中向两原告支付了人身危害补偿金26.5万元。同年6月19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书,确定张明忠因公逝世,构成工伤。经审阅,张明忠因公逝世稳妥待遇为80080元,该局依据省工伤稳妥实施办法第39条和荆门市工伤稳妥实施细则第46条规则,以为两原告取得的交通事故补偿已超越工伤稳妥待遇,于同年11月25日奉告两原告不能再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两原告不服,向京山县政府恳求复议。上一年2月4日,县政府复议,决议保持该局的行政行为。两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该局的答复,从头作出行政行为。
剖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员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逝世的,交通事故民事补偿与工伤稳妥待遇怎么适用。
一种定见以为,两者是弥补联系,死者家属获取的交通事故民事补偿低于工伤稳妥待遇的,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参与工伤稳妥,由经办单位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案原告获取的民事补偿高于工伤稳妥待遇,不应再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另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工伤法令》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工伤稳妥费,工伤员工有权取得工伤稳妥补偿。只需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没有《工伤稳妥法令》第40条规则的中止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景象,劳动者就应该享用工伤稳妥待遇。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联系,互不排挤。
法院审委会评论时,多数人倾向后一种观念。经请示,荆门市中级法院原则赞同县法院审委会的观点,即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取得民事补偿后,还能够依照工伤稳妥法令第37条的规则,向工伤稳妥机构恳求工伤稳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