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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由谁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8:59

员工薪酬联系所在地和劳作合同实行地不在同一区域由谁统辖? 原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中对此问题作了清晰:《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18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
员工薪酬联系所在地和劳作合同实行地不在同一区域由谁统辖?
原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中对此问题作了清晰:“《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18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首要是为了便利员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述。对员工薪酬联系所在地,合同实行地不在同一区域的,依据便利员工的准则能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按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由合同签定地或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准则,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辖,也能够由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好的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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