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解除限制出境的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3:41
为了确保案子的进行以及合理的审理,法院是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针对另一方进行约束出境的强制办法的。那么假如案子审理完后,免除约束出境的请求书要怎样写呢?下面,让听讼网小编带我们一起来看看免除约束出境的请求书吧。
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请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办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定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办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办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顺利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办法,而约束出境办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根据;强制办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办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请求书
请求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XX
被请求人:
请求事项
依法免除被请求人出境约束?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与XX电子有限公司,已达成宽和协议,两边胶葛得到解决。现请求人请求免除对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请求人的出境约束。?申?请?人:?年?月?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