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4:56我国突发环境事情应急办理作业根底仍比较单薄,系统、机制、法制尚不完善,防备和处置突发公共事情的才能和认识有待进步。因而,加强突发环境应急办理火烧眉毛。
1、环境保护法令规则的缺点和缺少
现行的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情的应急立法简直包含了或许呈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情的每个旮旯,但突发环境污染事情真实呈现时,应急立法往往不能起效果。正如咱们所知,任何一种法令标准,要发挥应有的效果,都离不开相关的社会布景和条件。突发环境事情应急法令标准之所以未能充沛发挥出应有保证效果,原因之一在于它的社会根底条件,比如环境污染应急机制的大众认同度、习惯度和配合度以及社会承受心思状况等等存在缺点,亟待进一步改进。当然从法令本身来说,突发性环境事情应急预案品种繁复,针对同一类型环境突发事情,不同应急预案系统并不彻底一致,有时乃至存在抵触;应急机制过于笼统粗陋,导致可操作性差;内容一般较为准则、广泛,这就使得突发环境应急立法无法习惯应急办理的实际需要。
2、环境办理系统存在许多问题
《国家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尽管针对突发环境应急事情机制做出了如下规则:“在国务院的一致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担任一致和谐突发环境事情的应对作业,各专业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相关专业范畴突发环境事情应对作业,各应急支撑保证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情应急保证作。”但可以说我国没有树立起突发事情的应急处理系统、预警系统和处理预案,由于我国现在应对环境突发事情的办理只是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了相关的暂时安排,并且大多仍是反响型的暂时班子组合,缺少专业性与一致性、首要依托暂时判别和处置,难以契合科学和精确的要求。可以说,我国的环境办理系统与运行机制依然没有从根本上真实改动各自为营,涣散法律的传统形式。这既或许会使政府在处理危机事情中的方针不能很好地加以和谐,亦约束了应急事情处理控制才能,然后严重地影响政府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情的功率。可见,环境保护办理系统的这种坏处必定约束突发环境事情的应急准则的有用树立。松花江污染事情标明,高度集权的单中心的方针拟定和履行机制在应对环境突发事情方面功率低下,应赋予地方政府在办理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情必定的权限。
3、信息揭露准则和突发环境事情通报与陈述准则不健全
突发环境事情传达的信息流中,中心环节是突发环境事情辨认信息和突发环境事情应对信息的发送和接纳。但在我国,突发环境事情发作后,事端状况往往没有及时向有关部分陈述,谎称、缓报、瞒报的现象层出不穷,更没有及时向社会大众发布。松花江的水污染事情中,吉林和黑龙江省的政府没有及时透明地传达突发环境信息,事端信息没有及时向下流区域和相关部分通报,当地传媒对触及本省的问题保持沉默,[2]这不往往仅延误了处理污染事情机遇,也会形成居民的惊惧心思,明显不契合有用的环境应急办理的要求。正如美国学者费姆-邦茨(K.Feam-Banks)所说,“一个有用的传达不只能减轻危机,还能给安排带来比危机发作之前更为正面的名誉,而低质的危机处理则会损害安排的可信度、大众的决心和安排多年来树立起来的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