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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8:06
婚姻法在各个年代、各个国家的法令体系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其编制办法也不尽相同。古代法令多采纳诸法合体的方式,不管我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则,一般都包含在内容杂乱的一致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行齐备,因此,道德标准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联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令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令部分。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归于民法的。在立法方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大都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称号纷歧,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由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联系实际上是从归于财产联系的。
在社会主义准则下,婚姻家庭联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分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联系,其间的财产联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联系引起的法令结果。因此婚姻法不再附归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令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尽管条文不多,内容也较扼要,但都是全面规则婚姻家庭准则的独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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