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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8:17
选民资历案子,是指公民对推举委员会发布的选民资历名单有不同定见,向推举委员会申述后,对推举委员会就申述所作的决议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案子。那么,选民资历案子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为你带来相关问题的回答。
选民资历案子的审理程序
(一)申述
依据《推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公民对推举委员会发布的选民资历名单有不同定见,应当先向推举委员会提出申述,推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述作出决议。申述人对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推举日的5日曾经向人民法院申述。选民资历案子的申述人既能够是选民自己,也能够是有关安排或其他公民。
(二)统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则,选民资历案子,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这样规则不只便利公民申述,并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推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推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状况,做出正确的判定。
(三)审理和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由于选民资历案子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有必要严厉、慎重对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历案子后,有必要在推举日前审结。不然就不能保证公民推举权的行使和推举作业的顺利进行,审判就会失掉含义。开庭审理,申述人、推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有必要参与。人民法院在充沛听取定见,查清现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判定。人民法院的判定书应当在推举日前送达推举委员会和申述人,并告诉有关公民。判定书一经送达当即发作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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