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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体权益的违法救济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9:25
损害实体权益的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助
1、一起实体违法的救助一般依照实体违法进行救助,首要考虑实体违法救助的适用条件决议救助方法。
2、朴实程序违法的救助能够适用以下方法:
(1)吊销。作为合法要件之一的程序要件残缺,并损害实体权益,天然能够适用吊销救助。但适用吊销要遭到必定约束,这种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吊销对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严重损害的,不能吊销;二是获益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的信任利益显着大于吊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不能吊销。如某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应在30日内给契合条件的请求人颁布某种证照,而该行政机关却在第31日才颁布证照。从严厉含义上说,这种行为也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此种情况下,选用吊销的方法并无不当,但仅以此予以吊销,会更严重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利益,而且该信任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因而,不宜吊销。
(2)承认违法。承认违法适用范围比吊销广,适用承认违法时,首先要考虑能否适用吊销,不能吊销的,再行决议承认违法。承认违法适用于细微程序违法以及吊销权行使受约束的景象。
(3)期限实行职责。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不予实行;二是延迟法定作为责任。这类程序违法损害实体权益,当实行尚有含义时,对行政主体不予实行的,复议机关应当承认其违法,并责令其期限实行;对行政主体延迟实行法定作为责任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承认其违法的一起,责令行政主体期限实行作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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