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证,应当返还彩礼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22:09事例状况:
2004年,王某经人介绍,知道了同乡女子刘某。其时,刘某因前夫和公公相继逝世,为付出医药费和丧葬费,背下很多债款。两人知道后不久,刘某就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一同住到王某家。
据王某说,当他与刘某树立爱情联系后,女方提出要5.8万元的彩礼。因为自己经济条件差,加上又有残疾,经介绍人与刘某屡次洽谈后,才勉强将彩礼定在3.68万元,另加金器、衣鞋等。当年5月8日,王某托付媒妁将3.68万元聘金送给刘某。从那一天开端,两人开端同居。尔后,王某又先后花去5000多元,为刘某购买金项链、金耳环等。刘某则表明,两人知道后,爱情一向很好,是王某自动拿出3万多元,让她还账。2004年8月,自己提出与王某成婚。但因为王某原因,故未能处理成婚登记。尔后,两人爱情出现问题。2005年3月份,刘某脱离王某家。
庭审中,王某要求刘某返还聘金、金器、衣鞋等合计4.18万元。而刘某则以为,自己与王某同居期间,帮王某家的批发部打工12个月,应给她核算薪酬。而且要求夏某补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有明确规则:按风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景象能够恳求返还:一是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是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法院以为,此案中两人虽共同日子过一段时间,但并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契合上述规则。归纳其他状况,法院遂判令刘某返还给王某彩礼3.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