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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事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事员部队,依据《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公事员的辞去职务,是指国家公事员依照法令、法规规则,请求停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委任联系。
第三条 解雇国家公事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令、法规规则,免除其与国家公事员的委任联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事员要求脱离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事员职务,能够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事员有下列景象之一,不得辞去职务:
(一)在触及国家安全、重要秘要等特别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事没有处理完毕,并且须由自己持续处理的;
(三)正在承受检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自己向所在单位提出辞去职务请求,填写《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请求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定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阅;
(四)任免机关批阅,并将批阅成果以书面形式告诉呈报单位及请求辞去职务的公事员。
第七条 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表的三个月内予以批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辞去职务,任免机关应予处理辞去职务手续。
国家公事员在辞去职务批阅期间不得私行离任,对私行离任的,给予开除处置,禁绝从头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作业。
第八条 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从属联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作业的,须经原任免机关同意。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事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解雇:
(一)接连两年查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作业,又不承受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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