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23:27在税务的行政诉讼傍边,假如税务机关违法行对人们产生了危害,补偿请求人能够向国家机请求其担补偿职责。那么,税务行政诉讼是什么呢?它的特色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详细地进行阐明,期望会对您有所协助。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色
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定或裁决税务办理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或复议决议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能够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色: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接受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办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两边当事人都能够作为上诉人。
(2)诉讼目标为详细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笼统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目标。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办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纳税行为不服,有必要通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可是关于其他税务争议,申述前是否通过复议,能够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办理相对人自行挑选。
(4)实施合议、逃避和两审终审的准则
关于发挥团体的力气,加强法令监督,充沛确保审判的公平性,避免各种遗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相关常识:税务行政诉讼的准则
除共有准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合议、逃避、揭露、争辩、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有必要和其他行政诉讼相同,遵从以下几个特有准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准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要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方案。
(二)合法性检查准则。除检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平外,人民法院只对详细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检查,并不检查详细税务行为的恰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准则上不直接判定改变。
(三)不适用调停准则。税收行政办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志愿进行处置,因而,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令关系的两边当事人进行调停。
(四)申述不中止履行准则。即当事人不能以申述为理由而中止履行税务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办法和税收强制履行办法。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职责准则。因为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独依必定现实和法令作出的,只要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根据。假如税务机关不供给或不能供给根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担任补偿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补偿法》)的有关规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不妥,给当事人形成人身及产业危害,应担负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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