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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九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0:07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法委任不具有任职资历、从业资历的人员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法规则,聘任不具有任职资历、从业资历的人员的,由稳妥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违法委任不具有任职资历、从业资历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则。本条是此次《稳妥法》修订新添加的规则。
1、违法委任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则。依据新《稳妥公司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处理规则》的规则,稳妥安排未经核准私行录用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或许对适用陈述制的高档处理人员,违背任职条件予以录用的,由我国保监会或许其派出安排予以正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此次《稳妥法》修订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依据本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委任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的,由稳妥监督处理安排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监会对稳妥中介安排、稳妥财物处理处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条件和资历也有明确规则。违背上述规则委任不具有任职资历的人员担任上述安排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也能够依据本条处以行政处罚。
2、违法委任稳妥中介事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则。《稳妥营销员处理规则》明确规则,从事稳妥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我国保监会安排的稳妥代理从业人员资历考试,获得《稳妥代理从业人员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资历证书》是我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稳妥营销活动资历的确定。《资历证书》由我国保监会一致印制。《资历证书》持有人应当获得所属稳妥公司发放的《稳妥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稳妥营销活动。依据《稳妥生意安排处理规则》(保监会令2004年15号),稳妥生意事务人员是指稳妥生意安排及其分支安排中,为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拟定投保计划、处理投保手续、帮忙索赔的人员,或许为委托人供给防灾防损、危险评价、危险处理咨询服务、从事再稳妥生意事务的人员。稳妥生意事务人员应当经过我国保监会安排的稳妥生意从业人员资历考试,获得《资历证书》。稳妥生意从业人员资历考试成绩合格,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由我国保监会颁布《资历证书》:违背上述规则,稳妥代理公司和稳妥生意安排委任未获得资历证书的人员从事中介事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本条,保监会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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