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金中镇寨子乡镇企业矿产经营部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0:34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0)一中行初字第80号
原告开阳县金中镇村寨城镇企业矿藏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村寨村。 法定代表人熊义益,司理。 托付署理人王俊,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纪方,男,中矿东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室主任。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坡区冠英国西区37号。 法定代表人田凤山,部长。 托付署理人曾绍金,男,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 托付署理人殷德仁,男,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处长。 原告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村寨城镇企业矿藏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源部(以下简称疆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决议,于2000年7月5日来院申述,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21日、2000年9月18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营部的托付署理人王俊、纪方;被告疆土资源部的托付署理人曾绍金、殷德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现已审理完结。 2000年3月16日,原告以为贵州省地质矿藏厅(以下简称省地矿厅)违法向贵州省青利工贸公司(以下简称青利公司)颁布采矿许可证,并恳求被告予以纠正。被告以省地矿厅2000年1月7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退回开阳县金中镇村寨村城镇矿藏经营部恳求划定矿区规模有关材料的告诉”违背法定程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疆土资复决字[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议,吊销省地矿厅对原告作出的退回恳求的告诉,并责令省地矿厅于收到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原告经营部诉称,其于1995年4月通过贵州省开阳县地质矿藏局的赞同,获得了当地村寨村白家坡磷矿采矿许可证,之后处理了用地、用电等手续,先后投入250万元,树立了4口矿井。当年12月,贵州省安顺区域行署矿管办给青利公司开阳上洋水磷矿颁布了采矿许可证,两证承认的矿区规模发作堆叠,引起纠纷。1999年11月12日,省地矿厅以开阳县地矿局和安顺区域行署矿管办越权发放采矿许可证为由,吊销了两家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同年11月18日,原告向省地矿厅提交“关于恳求采矿权的陈述”。省地矿厅于2000年1月3日在青利公司未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赞同文件的状况下,违法向青利公司颁布了采矿许可证,并于同年1月7日以原告恳求划定的矿区规模与青利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区发作大规模堆叠为由退回了其恳求。为此,其于2000年3月14日向被告恳求复议,要求被告纠正省地矿厅违法承认青利公司上洋水磷矿挖掘使用权一事、被告在受理其恳求之后,未实行法定责任,检查其恳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对省地矿厅作出的另一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吊销的行政复议决议。被告未依责任针对其复议恳求作出复议决议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则,请法院依法吊销被告作出的疆土资复决字[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议,吊销省地矿厅违法给青利公司颁布的采矿许可证,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疆土资源部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辩论状,辩称:2000年3月16日,其收到原告与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村寨乡的复议恳求,复议恳求事由是要求纠正贵州省地矿厅违法承认贵州省青利公司上洋水磷矿挖掘使用权一事。通过检查,该复议恳求和现实不精确、不清楚、青利公司的上洋水磷矿与开阳县白家坡磷矿矿区发作堆叠的现实是当地主管部门越权发证行为形成的,现已依法吊销。之后,青利公司和原告别离向省地矿厅在该争议的国家规划矿区恳求挖掘权。省地矿厅通过审阅为青利公司颁布了采矿许可证。原告并未依法获得采矿权,不是采矿权人,不存在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现实。可是,省地矿厅对原告要求划定矿区规模的恳求予以退回的行为或许直接影响到原告采矿权的完成。因而,本部复议决议,吊销该退回告诉行为,并责令被恳求人在必定期限内受理原告的恳求。现省地矿厅现已按照本部的决议,从头受理了原告的恳求,故原告的权力没有遭到损害。因而,本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合法有用、恰当,请法院保持。一起其以为,开阳县白家坡磷矿成立于1995年4月27日,其时的采矿权人是白家坡磷矿。而原告是在1999年9月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挂号的另一个企业法人,与开阳县白家坡磷矿的采矿权无关。原告享有依法恳求划定矿区规模的权力,其仅仅向挂号处理机关提出划定矿一区规模恳求,并未获得采矿权,其不具有国家法律保护的挖掘矿藏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未曾获得该矿区的合法采矿权的现实,省地矿厅对青利公司颁布采矿许可证的批阅挂号、发证行为是否合法,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检查承认。该发证行为没有直接触及原告没有获得的采矿权,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本部纠正省地矿厅给青利公司发证的行为的建议不归于行政复议受案规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述。 根据原告的申述,被告的辩论,以及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本院在揭露开庭审理时,承认本案检查的焦点内容为:被告在受理行政复议恳求后承认的复议检查内容、应当实行的法定责任、法定复议程序,以及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议承认的现实和法律根据。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诉行政行为的根据,原告也向本院提交了其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本院于2000年8月3日掌管当事人两边进行根据交流。通过庭审质证,当事人两边对对方提交的根据宣布了质辩定见。通过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根据进行认证。 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恳求书,用以证明原告的复议恳求中对省地矿厅退回其采矿权恳求的告诉不服的现实。原告在质证中以该复议恳求书证明其向被告恳求复议的内容。本院以为复议恳求恳求应为原告要求被告纠正省地矿厅违法承认青利公司上洋水磷矿挖掘使用权; 被告提交的黔地发[1999]第120号文件是省地矿厅于1999年11月12日对安顺区域地矿局和开阳县地矿局作出的关于吊销安顺区域地矿局、开阳县地矿局对上洋水磷矿、白家坡磷矿所发采矿许可证的告诉,该告诉承认两地矿局别离于1995年4月27日、1995年12月18日颁布的黔安顺采证化字[1995]第031号和黔矿采证开阳字[1995]第008号(后变更为黔矿采证开阳更字[1997]第021号)采矿许可证所承认的矿区规模均在开阳磷矿区的国家规划矿区规模内,两地矿局的发证行为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吊销上述两采矿许可证,证明青利公司上洋水磷矿和开阳县白家坡磷矿于1999年11月12日之后失掉采矿权; 共3页: 被告提交的关于恳求采矿权的陈述、开阳县地矿局采矿权设置初审责任表,能够证明开阳县金中镇村寨村委会于1999年11月18日向省地矿厅恳求划定采矿规模,由经营部在开阳县地矿局填写采矿权设置初审责任表,开阳县地矿局签署“赞同按程序上报”的定见,承认的矿名为白家坡磷矿; 被告提交的关于退回原告恳求划定矿区规模有关材料的告诉,是省地矿厅于2000年1月7日以原告恳求的矿区规模与其2000年1月3日颁布给青利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规模发作大规模堆叠为由,退回原告恳求的行政决议。被告以为该退回告诉或许影响了原告采矿权的完成,直接影响了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使; 被告提交的恳求查询纠正省地矿厅错发白家坡磷矿采矿许可证的状况陈述,是开阳县金中镇村寨村委会于2000年1月12日通过行政处理途径,向被告提出申述的现实; 被告提交的黔地矿通(2000)06号书证能够证明省地矿厅于被告作出复议决议之后,告诉原告受理其恳求的现实; 被告提交的黔府专议[1998]5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疆土资函[1998]238号关于开阳磷矿区资源调整计划的复函、黔矿采证开阳字[1995]第008号、黔矿采证开阳更字[1997]第021号采矿许可证、注册号520121120016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黔乡企开阳字第00111号企业挂号证书,以及原告提交的计疆土[1990]706号关于将开阳磷矿矿区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告诉、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室关于解说重要矿藏资源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黔地发[1981]36号和黔地发[1998]58号省地矿厅关于树立签署矿权设置状况阐明准则的告诉及弥补告诉、恳求书、开阳县地质矿藏局和贵阳市地质矿藏局出具的书证,因被告在行政复议决议中未对原告恳求纠正省地矿厅为青利公司颁布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作出清晰的答复,该部分根据不作为承认本案现实的根据。 经揭露开庭审理,本院根据有用根据承认以下现实:1999年11月12日省地矿厅对安顺区域地矿局和开阳县地矿局所发采矿许可证作出吊销告诉。该告诉承认两地矿局别离于1995年4月27日、1995年12月18日颁布的黔安顺采证化字[1995]第031号和黔矿采证开阳字[1995]第008号(后变更为黔矿采证开阳更字[1997]第021号)采矿许可证所承认的矿区规模均在开阳磷矿区的国家规划矿区规模内,两地矿局的发证行为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吊销上述两采矿许可证。1999年11月18日,开阳县金中镇村寨村委会向省地矿厅恳求划定采矿规模。原告在开阳县地矿局填写采矿权设置初审责任表,开阳县地矿局签署“赞同按程序上报”的定见,承认的矿名为白家坡磷矿。随后,原告向省地矿厅恳求划定开阳县金中镇村寨村白家坡地段磷矿的挖掘权。省地矿厅于2000年1月7日以原告恳求的矿区规模与其2000年1月3日颁布给青利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规模发作大规模堆叠,退回了原告的恳求。原告与当地村委会共同于2000年1月20向被告恳求,要求被告纠正省地矿厅2000年1月3日违法承认青利公司上洋水磷矿挖掘使用权。被告立案后,承认原告复议恳求内容为纠正被恳求人违法发证行为。被告通过复议检查,以为省地矿厅在处理原告采矿权恳求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违背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吊销省地矿厅作出的关于退回开阳县金中镇村寨城镇企业矿藏经营部恳求划定矿区规模有关材料的告诉。 本院以为,矿藏资源归于国家所有,被告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家对矿藏资源依法施行统一处理,各区域人民政府的地质矿藏主管部门依法主管辖区内的矿藏资源勘测、开发的监督处理工作。恳求矿藏资源勘查、挖掘权的,国家法律规则恳求人有必要依法别离恳求,经赞同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后,处理相关的挂号手续。因而,恳求探矿权、采矿权是获得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恳求人的恳求能否得到允许,作出直接清晰的决议。恳求人对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是否允许的行政决议以为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救助程序处理。恳求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权力,行政救助程序处理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恳求后,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归于法定行政复议规模的恳求予以立案,并检查被恳求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恰当,然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议。本案原告以为其与青利公司在同一时期向当地省地矿厅恳求采矿权,并且其现已投入了很多资金用于开发,省地矿厅只为青利公司颁布了采矿权许可证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被告恳求行政复议。被告在受理原告的复议恳求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对原告提出的复议恳求内容、理由作出有针对性的行政复议决议。而本案被告在承认了原告复议恳求的内容后,在疆土资复决字[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议中,未环绕承认的复议恳求内容及恳求进行清晰的答复,而是针对另一未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并予吊销的决议,不归于本案检查内容,本院不予评述。因被诉的复议决议未实践实行法定行政复议责任,被告应当持续检查被恳求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议。 原告在诉讼中所争议的白家坡磷矿的采矿权,归于天然资源处理领域。省地矿厅为青利公司颁布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是否侵略其合法权益,应当由被告在持续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中清晰。原告要求法院同时检查该颁布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源部于本判定收效后60日内对原告开阳县金中镇村寨城镇企业矿藏经营部2000年1月20日恳求行政复议的恳求事项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二、驳回原告开阳县金中镇村寨城镇企业矿藏经营部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八十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源部担负(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于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共3页: 审 判 长饶亚东审 判 员吴 月署理审判员梁 菲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王 瑞